为做好2024年下半年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和《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认定条件及申请流程告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申请对象
1.本市户籍社会人员(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社会人员(在职、待业人员)。
注:
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是指2013年6月30日前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人才引进类居住证(证件编号为CW9开头)或2013年7月1日后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或居住证正在登记办理中不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3.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研究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含户籍未迁至本市,但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外省市生源学生以及在毕业学校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
4.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研究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含在毕业学校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
5.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6.持有本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7.在本市工作或在本市就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升本、研究生),持有相关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持有证书编号第5、6位为“31”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港澳台居民。
注:
① 本公告申请对象为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小学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或在毕业学校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
② 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查询网址为:
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index。
③ 以上人员年龄均要求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学历规定
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四)普通话水平
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及以上标准。
注:
① 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但部分证书上标注了证书有效期的,以标注时效为准。
② 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民星路465号,咨询电话:35367070,962066。
(五)考试要求
应当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小学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可在“中国教育考试网”:ntce.neea.edu.cn下载)或在毕业学校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纳入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
(六)健康状况
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体检合格(当期体检报告仅限当期认定工作有效)。文末附《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规定》(详见附件 2)。
(七)无犯罪记录及从业禁止情况
内地(大陆)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到公安机关统一核查。港澳台居民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香港、澳门申请人需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提供函件的,与上海市教师教育学院(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教学研究室)联系出具(详见附件3)。认定过程中,认定机构将对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查询结果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认定结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在作出教师资格认定结论前,对经准入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予认定。
申请人在教师资格认定任何环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本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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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师资格申请流程
2024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有关流程如下:
(一)认定信息填报
请申请人在2024年9月11日-9月20日期间登录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网通办(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index.do),根据认定机构认定权限,选择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或各区教育局,搜索教师资格,从“立即办理”入口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申报,网报时间到期,本市报名端口将自动关闭。
参考图示(请根据图1-图5按顺序操作,图示仅供参考,如有调整,以实际显示界面为准):
图示1(注册并登录一网通办平台)
图示2(搜索教师资格认定)
图示3(初中、小学、幼儿园请先选择受理区后在跳转页面点击【立即办理】;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直接点击【立即办理】)
图示4(点击【认定信息填报】)
图示5(注册并登录教育部平台后将自动跳转至教师资格认定)
报名注意事项
1.请申请人点击【认定信息填报】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必须在2024年9月11日-9月20日期间完成。)
2.选择确认点:申请人应根据系统提示的“确认范围”自行选择确认点。根据“确认范围”不同,上海市16个区每个区均设有高中及中职-**区确认点(申请人不得选择“高校”确认点)。
3.个人承诺书:申请人点击进入【认定信息填报】,在网页端点击“个人承诺书”图标,使用手机浏览器、微信、支付宝或其他扫码工具扫描页面中弹出的二维码,并在手机端手写签名(必须使用正楷)。提交签名后,点击网页端的“已提交”按钮,查看签名合成后的效果。如需修改,可点击合成后的图片,重新获取二维码。
4.选择考试形式:上海仅受理“国家统一考试”和“免试认定改革人员”两种形式。
注:
①“国家统一考试”是指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小学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且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②“免试认定改革人员”是指在毕业学校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须进行在线核验,不能成功调取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信息完成在线核验的,请按照系统提示要求上传照片。
6.学历证书须进行在线核验,不能成功调取学历信息完成在线核验的,请按照系统提示要求上传照片(申请人在填写学历证书信息时请慎重填写,仔细核对后再提交信息,以免学历信息核验失败)。
注:
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在校最后一学期的在读专升本学生,必须提供专科学历证书申请;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在校最后一学期的在读研究生,必须提供本科学历证书申请。两者在报名系统中填写个人信息时,下图中选项必须选择“非应届在读研究生或专升本学生”。
7.网上申请“正式提交”后,所提交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信息”不得随意修改,请申请人慎重填写申请信息。
8.申请人须保证提交的个人信息或证件真实、准确,申请人将承担由于信息或证件不真实、不准确、隐瞒、伪造和个人疏漏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9.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成功申领后的当年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本教师资格证书。
10.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针对相同学段、相同学科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
(二)上传预约查询
申请人完成【认定信息填报】一个工作日后,点击【上传预约查询】进行如下操作:
1.信息确认:申请人请核对页面相关信息。
2.照片审核:申请人无需在此上传照片,仅需登录查看照片审核情况,并根据系统提示进行相关操作。
3.材料上传:请根据系统提示要求进行上传。
4.体格检查
(1)申请人请根据系统显示的可预约日期自行预约,并打印带有条形码和个人信息以及照片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预约体检及打印《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必须在2024年10月9日12:00前完成。
(2)申请人本人根据《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上的预约时间、地点自行到指定医院体检中心完成体检(体检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体检各项检查内容,要求在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不得自行前往门诊、急诊或者其他医院进行检查。体检相关情况由体检医院负责解释。
(3)体检结束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查询体检结果。
(4)医院作出体检结论之前,申请人不得擅自将《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带离医院。体检结果将由指定医院体检中心直接转送至认定机构,不需本人领取。
(5)请申请人保留体检发票,便于查询。
(6)本网站其他页面或其他网站展示的空白样张无效。
5.认定审核
注:
① 查询体检结果、审核结果、领证事宜请点击【上传预约查询】。
② 认定期间,【认定信息填报】中认定状态显示“网报待确认”或“待认定审批”都属于正常审核状态,无需理会。
(1)网上初审
所有申请人在截止时间前点击【上传预约查询】页面查询初审结果。
初审结果说明如下:
页面显示“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本次认定体检合格、材料符合要求,等待邮寄领证或自行领证。
页面显示“须现场确认”的申请人,请根据审核结论,进行现场确认。
页面显示“材料有误待修改”的申请人,若系统反馈信息为上传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必须在2024年10月23日前参照本公告“二-(三)材料上传及现场确认所需要求说明(附件3)”中的要求重新上传材料;若系统反馈信息为体检不合格,申请人必须在2024年10月24日前确认是否体检并与体检医院核查体检结果。
(2)网上复审
所有未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可在复审截止时间之后登录【上传预约查询】页面查询审核结果。
注:
① 上述“1.照片审核、2.材料上传、3.体格检查等环节未按要求完成的,网上初审不予通过。
② 截止2024年10月24日体检结论为:待体检、初检不合格、体检不合格的,网上复审不予通过。
③ 截止2024年10月24日,未按时重新上传材料,或重新上传的材料仍不全或不符合认定要求的,网上复审不予通过。
④ 复审截止后,【上传预约查询】页面显示仍为“审核不通过”的申请人本次教师资格认定不成功。
(3)预约现场确认
页面显示“须现场确认”的申请人,根据系统显示的可预约日期自行预约现场确认。预约完成后,自行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通知及确认材料清单》。预约现场确认必须在2024年11月5日前完成。
(4)现场确认
申请人预约现场确认后,请根据预约的时间、地点,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出示随申办电子证照“亮证”),同时根据审核结论准备相应材料,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全市统一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6日)。现场确认完成后,申请人将获得由受理机构出具的《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预审)回执》。
(5)查询认定结果
所有申请人在2024年11月20日可根据【上传预约查询】页面提示查询认定结果。
(6)领证事宜
① 页面显示“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可在2024年11月20日-11月25日期间在线选择邮寄证书(在线填写通讯地址)或自行领证(在线预约领证)。证书将于11月30日前发放完成。逾期未登记领证信息的,请自行电话联系认定机构,协商领证事宜。
② 所有“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将获得《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三)材料上传及现场确认所需材料要求说明
详见附件3。
现场确认时,所需材料未按要求上传或携带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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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受理机构
申请人在全市范围内可就近选择认定机构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中如有疑问请优先查看相关政策问答(详见附件4),仍存在疑虑请拨打所选认定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进行咨询。文末附“上海市各级受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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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附件1-上海市2024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流程图.docx
公告附件2-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规定(试行).docx
公告附件3-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材料上传要求说明.docx
公告附件4-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与申请流程相关政策问答.doc
公告附件5-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各级受理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一览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