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日,王、陶遂去广州办理陈某走私案。6日,李、陈、潘也赴穗办案。
5人商定,由陶向广州文达商行借用转账支票1张(故意少盖了一枚印章,使款项不能兑现),从陈某处提走25台录相机,然后拘留了陈。
4人根本不加查证是否走私,就把陈某押回上海。25台录像机也伪装成小百货运回上海。
后查证得知这批录像机不是走私品,但李金城等人仍将陈某关押。
而潘则以公安科长的身份,直接向百货主交涉,以人民币4700元的单价将录像机全部买进,然后加价全部卖出,非法获利人民币8.22万元。
1984年10月,陶、潘共谋为市第九百货商店提供“华谊”空白购销合同书和银行帐目,百货公司得以从广州中山市商业联合贸易中心采购索尼牌录相设备两套,“华谊”从中获利1.86万元。
12月,经李、潘同意,王从广州芳村服务公司购进进口夏普牌收录机70台,并为“芳村”公司代销索尼牌收录机500台,“华谊”转手倒卖,获利1.35万余元。
1984年11月,王亨擅自以“华谊”名义向“芳村”公司的李某订购国家禁止经营的录像带3000盒。李、潘、陈得知后,同意经销,并一起观看其中的淫秽录像带。
1984年12月至1985年5月,经李、陈、潘同意,王亨铭以上海自行车批发部何某处购进国家不允许批发倒卖的铃木牌摩托车203辆,转手倒卖195辆,获价值4万元的丰田牌工具车一辆。
1984年11月,王以“华谊”名义与上海市静安区百货公司签订了购买羊毛毯3.5万条的合同,随即以超过零售价20%的价格,将其中的1.5万条就地转卖,非法获利10.5万余元。
王还以提成名义从“华谊”非法获利7.3万余元,收受贿赂2.5万元。
潘收受彩电、洗衣机、立体收录机、冷暖风机各1台。价值2300余元,只付了380元。
陈收受彩电、冷暖风机各1台,价值1300元,只付款590元。
陶收受彩电1台,价值1100余元,只付100元;收受贿赂人民币5万元;因居间介绍倒卖,又非法获利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