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期间
一、定义
期间是指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包括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期间的确定和计算对于确保刑事诉讼的及时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二、期间的类型
1. 法定期间:
• 法定期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如拘留期限、逮捕期限、审判期限等。
2. 指定期间:
• 指定期限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的期间,如传唤、拘传的时间等。
三、期间的计算
1. 期间的起算:
•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 期间开始的时刻或日不计算在内。
•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
2. 期间的延长:
•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3. 期间的中止:
• 因被告人脱逃而中止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审理期限自恢复审理之日起计算。
• 因其他原因中止审理的案件,导致审理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审理期限中止计算;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恢复审理,审理期限自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期间的法律依据
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3.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6.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全面了解刑事诉讼中期间的定义、类型、计算及法律依据。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的及时性和公正性,保障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准确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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