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喽嗨喽,各位考研小伙伴注意了,距离考研只剩下最后38天了,到现在大家专业课都背诵几遍了!?是不是还有很多小伙伴,每天都还在背诵→焦虑→做题→担心→背诵的循环,越到后期,压力越大,背诵、做题也越来越力不从心。
今天就从简答题开始,给大家分享一下其中的一些答题、背诵规律,只需5分钟,看完会让你打开新世界大门!
要点篇在法硕备考中,小伙伴们都会觉得法硕主观题的简答题是最简单的,一般只要背到了,答题就能得分,不过在得分的同时,只要多多注意一些细节以及答题技巧,不但能在加分,还能在背诵的时候,更加有效的准备其它题型。
简答题考察侧重于知识点的全面性与准确性。
>>作答注意:考生只要做到对知识点的准确、全面复习,便能快速得出答案。
简答题主要会分为单定义作答及对比作答。
定义作答一般较为简单,基本是送分题,如简述连续犯的概念和特征,则直接回答概念、特征,分条、分点的作答即可;
对比作答往往是询问两个概念的区别,如果《分析》上并无明确的原文,建议可以将两个概念先分别作答,从定义、特征、构成要件等方面分别作答完毕后,再根据已经回答的内容放在一起进行对比性回答,如简述抢劫罪和绑架罪的区别,则需先回答两个罪名的概念、构成要件,再展开回答两个罪名构成要件之间的区别。
>>学习要点:考试分析的每条标序号后面的第一句话都是必背的。
除了第一句话,还要把后面的主要内容能用自己的语言概括出来。如简答题是法律职业的特征,只写技能伦理自治准入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把每一条后面加入主要内容,比如法律职业是自治的共同体,需要通过职业资格考试等等,这些才是关键的采分点。
切忌文不对题,洋洋洒洒答了一堆跑题的内容。大家在背诵分析的时候,一旦出现引用法条的原文,一定要注意。避免法条题目以简答题方式出现或者简答题以法条形式出现。如:关于《宪法》第53条规定,公民遵守法纪和尊重社会公的义务的规定,主要包含哪些内容?如果遇到不会的题目,先分析此题考查的是什么法律关系,此法律关系是在哪一个章节,该章节所对应的总则和分则是什么,特点和构成要件是什么,从宏观到微观作答,势必能减少很多风险。
解析篇一、刑法部分
重点考点分布:
总则--犯罪构成、正当化事由、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量刑制度、执行制度
分则--第三、四、五、六、八、九章分别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受贿罪、渎职罪
注意开始的概念,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
答题技巧:
一、成立条件、特征、种类、适用条件,犯罪构成等;
二、回答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时从犯罪四要件分别做详细说明;
三、回答罪与非罪的区别时:考试大纲中对罪名的分析部分出现“还要注意区分”字样重点关注。回答时从犯罪构成四要件角度去区分答题一定要全面性、准确性、逻辑性。
例:简述继续犯的特征
(1) 一个犯罪故意。(2) 侵犯同一法益。(3)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4)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不法状态不能脱离犯罪行为而独立存在。
二、民法部分
重点考点分布:
总则、 物权、债权、继承、侵权、知产等部分,考纲新修订的部分及具有特殊性的制度也应掌握。命题比重最高的是物权,其次是总则和继承,再次是侵权。自2014年起,民法学开始注重对知识产权方面 的简答题的考查。
包括概念、特征、构成要件、适用情形、适用范围、类型和概念之间的区别等方面。
答题技巧:
1、先找出题中核心词汇,即题目的中心,确定了大体的中心思想,再进行关联回忆
2、进行相关名词解释,这里很多时候是一个得分点,也可以保证最后答题时候不易跑题
3、根据前两部进行关键词罗列分解
4、各个关键词进行相应的阐述
例:简述滥用代理权的主要情形及其效力。
答: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三种情形:
(1)自己代理。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该行为通常为无效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双方代理。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该行为原则上无效,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3)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此种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思维拓展:
《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居住权规定,这个部分有可能会涉及到,大家也要多多准备。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
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
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
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三、综合课
综合课包含宪法、法理学和法制史,简答题共三道题,每一门占一道,所以在开始综合课简答题的时候,第一步就先看清考的是哪一个科目,每年都有不少人将法理学和宪法部分的题,混着回答,这里一定要注意。第二步找出基本概念及构成部分;第三步回答构成部分的概念。
例1:宪法
简述我国《宪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规定及其意义。
答案:一、确定人员组成规定及组成规定的意义;
二、构成部分;
我国《宪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规定有三: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组成。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有适当名额少数民族代表。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 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三、对构成部分概念进行阐述;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有适当名额少数民族代表,意义在于各民族在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上享有平等权利,有利于少数民族利益的保护,加强民族团结。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体现了权力分工与制约的原则,确保各职能部门的相对独立,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做好本职工作。
例2:法理学
简述执法的基本原则。
答:执法是法的执行的简称,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执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依法行政原则。(2)讲求效率原则。(3)合理性原则。(4)正当程序原则。(5)比例原则。(6)诚实守信原则。(7)权责统一原则。
例2:法制史
简述汉代的春秋决狱。
答:(1)“春秋决狱” ,也称“引经决狱”,是指以儒家经典(主要是公羊《春秋》)的精神和示例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殊审判方式,在西汉中期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
(2)春秋决狱最重要的原则被认为是“论心定罪”,即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再对案件作出裁决。
(3)对于春秋决狱的影响而言,兼顾事实和动机是合理的,有利于推动律学和审判原则,有利于促进法律儒家化,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通道,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儒家经典不具有法的规范性和确定性,容易造成司法腐败。
以上,就是师兄对于简答题的一些小小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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