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种担保人免责情况,信用社担保人8年后还有担保责任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5 04:12:53

40种担保人免责情况,信用社担保人8年后还有担保责任吗(1)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保证人能够证明债务人借新还旧,且债权人又不能证明保证人知情的情况下,保证人才能免责。

一、贷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新还旧,债权人也要证明保证人知情。否则,保证人免责。

裁判要旨:仅凭主合同列明借款用途不能认定保证人对借新还旧的事实知情,债权人如不能直接举证证明“担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借新还旧”的事实存在,应认定为担保人对“借新还旧”的事实不知情。

案件来源:《宁夏圣雪绒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圣雪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6172号】

40种担保人免责情况,信用社担保人8年后还有担保责任吗(2)

二、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仍发放借款的,违背了保证人提供保证时的真实意思,保证责任免除。

裁判要旨:京华公司本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和按合同约定履行尽职调查,进而知道或应当知道高登公司改变了贷款用途,但其并没有停止发放上述贷款,事后亦未向高登公司提出异议。对上述改变贷款用途的行为,京华公司亦没有告知保证人光大公司并征得其同意,其市场风险明显超出了保证人的预先设定,亦违背了光大公司提供保证时的真实意思,对光大公司构成了欺诈。

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案件来源: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与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北京高登企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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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贷双方隐瞒事实告知担保人虚假借款用途,构成串通骗保,担保人免责!

裁判要旨: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借款用途为购买桨板,但借贷双方真实目的并非购买桨板。双方隐藏的真实目的虽没有实现,且借款人提前归还了部分款项,但剩余款项也未能被证明用于合同约定的购买桨板目的,担保人对全部借款免除担保责任。

案件来源:(2016)最高法民申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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