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创板要求的行业
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在上交所新设科创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具体行业范围由上交所发布并适时更新。
二、科创板上市条件
制定更具包容性的科创板上市条件。更加注重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研发投入、现金流等因素,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具体由上交所制定并公布。
(上市条件)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
(三)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满足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需要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指标进行调整。
(通用上市条件)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金额的投资。医药行业企业需取得至少一项一类新药二期临床试验批件,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前款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三、对科创板上市条件的审核,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上市条件的审核)本所对上市条件的审核,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招股说明书须就上市条件相关事项作出充分披露;
(二)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须就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以及符合上市条件发表明确意见,且具备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所要求作出解释说明,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进行核查,并相应修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四、发行上市审核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审核内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发行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科创板股票发行条件;
(二)发行人是否符合本所规定的科创板股票上市条件;
(三)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
(审核理念与原则)本所通过审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把关责任;督促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便于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本所发行上市审核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提高审核透明度,明确市场预期。
(电子化审核)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实行电子化审核,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办理。
(审核组织架构)本所设立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
本所设立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员会),对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委员会的职责、人员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出具同意股票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