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原件、《居住证》原件;单位的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原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2、机动车为两人(单位)以上共同所有的,需要出示公证证明原件。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需出示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ロ簿》原件或者《结婚证》原件;
3、有效期内交强险保单或者已经实现数据联网核查的内蒙古省内保险公司出具的电子保单(交强险未含车船使用税或未通过其他方式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应先补交);
4、《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机动车前后号牌;
6、开车到就近车管所均可办理。
温馨提示
1、车辆电子转籍仅限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且车主不变。
2、车主用户确认持有转入地身份证明(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需持有居住证),未持有转入地身份证明的,转入地车管所不予受理。
3、机动车状态为“转出、被盗抢、停驶、注销、海关监管、嫌疑车、查封、扣留、达到强制注销标准、强制注销、事故逃逸、锁定、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违法未处理、事故未处理、抵押/质押”的,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以及车辆类型、使用性质不符合转籍申请条件的,不得申请。
4、网上申请的,申请提交成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3日内办理,期间可以通过网办进度查询业务办理进度。预受理成功的,可办理互联网在用车转入选号业务。
5、业务办理成功后,车主可直接携带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
书、行驶证等资料开车前往转入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转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