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作为与诉讼并存的争议解决方式,因其一裁终局、程序简便,保密性高,当事人自主性强等优势,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尤其在商事争议解决中,仲裁所占的比例迅速增加。那么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仲裁条款无效有哪些情形?
网友咨询:
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仲裁条款无效有哪些情形?
辽宁金环律师事务所邬大鹏律师解答:
仲裁条款无效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依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种协议是无效的。
7、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
8、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
《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辽宁金环律师事务所邬大鹏律师解析:
仲裁协议应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一)形式要件:
仲裁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包括双方当面共同签署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以及以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二)内容要件:
1、缔约各方当事人应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真实、明确;2、有明确的仲裁事项,且仲裁事项属于法律规定可提交仲裁的范围;3、选定明确、唯一的仲裁委员会。
邬大鹏律师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从事公司法务5年,执业律师5年,并担任辽宁省经济法学会理事。善于处理复杂的公司法、房产、工程、物业、合同、债权、婚姻继承、劳动等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