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龙江省检察院组织开展的 “党在我心中,永远跟党走——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暨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征文活动中,哈尔滨市检察机关广大干警积极响应,热情创作,紧紧围绕爱党爱国爱检察的主题,抒发了对党和祖国的无限热爱和祝福,展现了在党的领导下检察干警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爱岗敬业、昂扬向上的精神面貌。一起来欣赏获奖征文吧!
黄克功案件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启示
(二等奖 香坊区检察院 才宝)
20世纪30年代末,日寇大举侵略中国。中国工农红军经过长征到达延安后,国共达成合作,建立抗日统一战线,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全面开赴抗日前线。正当抗日战争进入高潮后,在延安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的案件——八路军将领黄克功*人案件,最终黄克功被判处死刑并执行枪毙。该案已经过去八十几年,追古思今,案件的办理效果对于新时代检察工作仍具有巨大的启示意义。
一、黄克功*人案件
黄克功,1929年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经历过井冈山斗争和二万五千里长征,负过伤、立过功,年纪轻轻就已经是身经百战的红军旅长。红军到达陕北后,黄克功进入延安抗日军政大学学习,随后留校任职。在此期间,黄克功认识了冒险通过敌人封锁线来到延安参加抗日的年轻女孩刘茜,在短期接触中两个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在交往过程中,黄克功和刘茜二人对爱情及婚姻家庭认识的巨大差异,使得二人之间很快产生了矛盾。刘茜性格活泼、年轻貌美,受人欢迎,使得黄克功心怀嫉妒,要求与刘茜结婚。而刘茜因为黄克功的无理纠缠心生反感,表示拒绝结婚。黄克功遂心生*机。1937年10月5日晚饭后,黄克功带着勃郎宁手枪来到陕北公学门前,遇到刘茜后,约其到公学门前河边散步。在河滩上,黄克功要求与刘茜公开宣布结婚,刘茜予以严厉拒绝。当时,黄克功拔出手枪对刘茜进行威胁,因刘茜并不屈服,黄克功遂恼羞成怒,向刘茜胸部开出一枪,见刘茜倒地呼救,又对刘茜头部开了第二枪,造成刘茜当场死亡。
二、案件审判经过
黄克功*人案件在陕甘宁边区内外引起了巨大震动,一时间议论纷纷。国内外一些报刊把它当成“桃色案件”大肆解读,歪曲污蔑共产党的形象。这些声音,引起了一些不明真相人士的猜疑,也使得陕甘宁边区社会各界议论纷纷,看法不一。黄克功本人也写信给*,请求念他参加革命多年有功劳有苦劳希望对他从轻处罚。最终,党中央决定将本案进行公开审理。由雷经天担任审判长,李培南、王惠子、周一明、沈新发等4人担任陪审员,袁平、任扶中担任*官,共同组成合议庭。由抗大政治部胡耀邦、边区保安处黄佐超、高等法院检察官徐时奎担任公诉人负责指控犯罪。宣布开庭后,公诉人与证人先向大会陈述了黄克功事件的全部细节,经过审讯被告,询问证人,各单位代表也发表了对这一事件的分析、要求,以及结论性的群众意见,然后等着法庭审判。当法官让黄克功进行个人申诉时,他只坦白交代了他的犯罪经过,并作了扼要的检讨。黄克功最后陈述道:“……死刑如果是必须执行的话,我希望我能死在与敌人作战的战场上,如果允许,给我一挺机关枪,由执法队督阵,我要死在同敌人的拼*中。如果不合刑律,那就算了。”休庭片刻重新开庭后,审判长当场宣布了判处黄克功死刑的决定。
在执行枪决前,工作人员送来了*同志写给雷经天的信,信中写到:“你的及黄克功的信均收阅。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每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自己行为决定的。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鉴。请你在公审会上,当着黄克功及到会群众,除宣布法庭判决外,并宣布我这封信。对刘茜同志之家属,应给以安慰与抚恤。*。1937年10月10日。”
随着雷经天读完*的信,黄克功才恍然大悟,高呼“中华民族解放万岁”,“打倒日本帝国主义”,“中国共产党万岁”三句口号,跟着行刑队走出了会场,随后被执行枪毙。
三、黄克功*人案件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启示
黄克功*人案件的公正办理,无处不透露出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卓越的政治智慧和坚定的革命意志,更体现出了党中央在复杂困难局面下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
(一)越是关键时刻,越应该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
在办理黄克功*人案件过程中,党的坚强领导对于成功办理此案起到关键作用。案件发生后,由于产生了巨大社会影响,群众议论纷纷,尤其是引起了国内外一些不良报道,称边区政府“封建割据”“无法无天”“蹂躏人权”。为此,党中央决定首先在延安各单位开展讨论,让群众情绪得以发泄,然后在被害者所在的陕西公学进行公审,让全社会都能够更公开更透明地了解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
当时陕甘宁边区并没有设立独立的检察机关,而是在边区最高法院下设立检察处,由检察处检察官履行相应公诉任务,独立履行职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党中央决定由胡耀邦、黄佐超、徐时奎担任公诉人负责指控犯罪。从当时的社会环境来看,这起案件并不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更是一起影响巨大的政治案件。如何更好地处理该案,不仅是当时党中央需要考虑的问题,更是负责审判和公诉的相关人员需要抉择的问题。最终,在公诉人有力的指控下,审判庭宣判黄克功死刑。从案件宣判后的反响来看,这起案件的公正审判,赢得了全社会的认可,让全国上下认识到了共产党人的公正和严明,也一举打碎边区内外的谣言和诋毁。可以说,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与当时党中央坚强领导是分不开的。
回到当前,在新时代各项检察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各项检察工作的前提。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始终把讲政治摆在第一位,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在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张军检察长特别强调,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把党的绝对领导自觉融入、落实到检察履职全过程、各方面。为此,检察机关应当在履行检察职责过程中深刻认识自身工作的政治属性,要避免形成讲政治与具体检察工作无关甚至矛盾等错误思想。要深刻理解,离开政治讲业务,犹如蒙着眼走路,不但极易偏离正确方向,更是会跌跟头。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案件处理不当甚至不公,老百姓不满意,甚至引发信访,说明办案人员在办案中讲政治不够,甚至忽略了讲政治。这就要求我们的检察人员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处理解决问题时要坚决防止不讲政治就案办案,努力实现监督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检察机关监督办案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立场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黄克功*人案件发生之前,在国民党统治区也发生过件类似案件。1935年9月,蒋介石的爱将张宗灵怀疑妻子与人通奸,回家将其用枪*死。该案也引起社会各界愤怒。蒋介石听到后让胡宗南将张宗灵押解南京,关进了模范监狱,并声称审后将严肃处置。但张宗灵被关了一年后,胡宗南请求蒋介石把张宗灵放了出来,为掩人耳目,让张宗灵改名张灵甫,不久将其升为七十四师师长。同样是*人案件,不同的处理结果也必然预示着对待人民群众的不同立场。在办理黄克功*人案件过程中,公诉人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在法庭出示相关证据、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完整的证据链条也让黄克功本人自始认罪,甚至其被枪毙也不曾喊过冤枉。这一次公开审理,在抗大、在延安,乃至在国统区和沦陷区都产生了强烈的反响。群众异口同声称赞:“共产党、八路军不委罪于人,不枉法,公正无私,纪律严明,真是了不起。”今年,在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张军检察长强调,检察履职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既做犯罪的追诉者、无辜的保护者、正义的捍卫者,更要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治进步的引领者。正因为我们公正办理了黄克功案件,才使得我们党能够赢得民心,赢得抗日战争胜利,赢得全国解放。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突出矛盾,就是法律监督供给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相适应。要想解决这个矛盾,检察机关就要以求极致的标准,客观公正地办理每一起群众身边的“小案”,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与此同时,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就必须不断深化司法理念变革,做到“情、理、法”相统一,并以理念变革引领法治进步。如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昆山反*案等一系列正当防卫案件,不断宣扬“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朴素正义观,得到群众拥护。在基层检察院,我们面对的是更加复杂的社会关系,如何在处理个案,尤其是敏感复杂个案的时候,必须考量可能向社会传递什么信息、带来怎样的预期,用我们的执法办案传递法治精神。
(三)检察机关监督办案过程中必须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可以说,黄克功*人案件的成功办理,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著名民主战士李公朴先生曾这样评价:“它为将来的新中国建立了一个好的法律榜样。”
**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张军检察长也多次强调,办案要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所以,检察机关监督办案决不能只守住形式“不违法”底线,必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通过卓有成效的法律监督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捍卫人民权益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尽管是“小案”,但对于老百姓来讲就是“天大的案件”,案件办好了,会厚积公平正义,如果办不好,会使得社会公平正义受到严重侵害。这些年被平反的内蒙古呼格案、河北聂树斌案、河南赵作海案等等,无一不是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严重损害。所以,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而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从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立场去思考问题、监督办案,既要实现个案公平正义,又要充分回应社会关切,增强群众认同感。当前正处于十四五开局阶段,检察机关一定要紧盯人民群众所急所盼所需,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作用,勇于担当作为,提供人民群众急需的优质检察产品。比如,努力推动绿色发展,全面推开“河长(湖长、林长) 检察长”协作机制,积极维护生态环境。又如,全力推进检察公开听证,以看得见的方式真正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