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司法部官网发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57.48万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5.8万多人。也就是说,到2021年底,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数降幅,仅有律师执业人数的十分之一。
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同属一个法律服务体系,都属职业命运共同体,二者之间的最大区别是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从事刑事辩护业务,除此外和律师完全相同。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予了基层法律工作者与律师同等的代理人地位。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部委会议修订通过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两个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和组织形式作出了调整,删除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的相关规定;规定了事业体制和普通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并对这两种组织形式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要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同时还完善了执业核准条件、执业核准程序,对各地制定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办法》第二十七条限制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代理区域。
基层法律服务起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我国法律人才特别奇缺,为满足百姓日益增多的法律服务需求,基层法律服务所应运而生,并一直延续至今。法律服务工作者,长期坚守在基层,为基层党委政府、边远地区群众、弱势群体提供优质廉价的法律服务而深受人民群众的爱戴和欢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中,发挥了重大作用。随着《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删除法律服务所的设立规定,限制法律工作者执业代理区域、各地限制发展基层法律工作者队伍、从业人员老龄化,加之部分有能力有条件的法律工作者考取全国司法资格跃身律师队伍和因达不到设立法律服务所的条件而被迫下架等诸多因素,导致法律工作者的执业人数逐年锐减。
据2021年6月司法部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1.4万多家,其中乡镇所8700多家,占59.5%;街道所5900多家,占40.5%。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6.3万人,其中在乡镇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8万多人,占44.4% ,在街道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5万多人,占55.6%。从2020年底的6.3万人,到2021年底仅剩5.8万法律工作者一年时间锐减5000人的趋势看,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如不加紧调整法律工作者招考政策、放开代理区域限制、放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这支广受人民群众欢迎、最接地气、对国家法制建设作出过不朽贡献的队伍自生自灭或消亡殆尽,势必会给边远地区的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廉价法律服务带来不便。(李启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