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们买的住宅房产的土地使用权限是70年,而不是50年,30年,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怎么办。今天这一个视频给大家全部说清楚,记得点赞收藏。
住宅70年土地使用权,说不好听点,是拍脑袋拍出来的。曾任中国第一任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的王先进这样说过:上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一些新情况陆续出现,土地成为重要资产。1986年3月下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并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作为组织保证。新成立的土地管理局一开始提出的是住宅50年产权。也就是说,我们国家最先确定的住宅产权是50年,理由主要有三个,第一个土地出让历史上没有经验可以借鉴,年限短点比较好调整;二是一个人的工作年限,一般为50年,假设从20岁开始,50年后就70岁了,可以够他们一辈子经营,而且可以转让、继承、续期;另外就是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房产产权的一般使用年限就是按50年计算,50年后房产就不能再用了。按照价值来算,用了50年就没什么价值了。后来国家在讨论转让土地的问题时,最终意见是50年太短,100年太长,后来就变成最高年限70年。
但是在我们买房时,非常容易被忽略的一个问题是,从交房开始算,已经过去了3-5年,甚至十几年,因为土地年限的计算是从开发商拿地时间开始计算的,从拿地,到开工建设直至最终交付,少的要3-5年,多的有十几年的,也就是说,你从收房的那一刻起,真正的土地使用年限早就不再是70年了。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
有调查指出,超过70%的购房者不清楚“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之间的不同概念,也没有意识到绝大部分能够入住的房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产权期限缩水”情况,在不明不白中成为“冤大头”。购房者不理解概念从而干脆对其置之不理是造成“隐性缩水”问题得不到重视的重要原因。
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到底该怎么办呢?目前还没有确切的答案;此外,在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发展的时间内,还没有产权到期的个案。因此,即使开发商及时进行房产开发,根据70年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我国目前所有的商品住宅都不可避免地面临着“70年后,产权该怎么办”的难题。
住宅用地是七十年产权,到了期限之后怎么办?这个权利是不是就不受保护了呢,还是说受保护,受保护的话应该是怎么样一个保护办法呢?还是继续缴纳土地使用费呢,还是说可以无偿的进行使用呢?过去这个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新的民法典在第三百五十九条做了说明。第一个就是到期自动续期,这就给人们吃了一个定心丸,就是我们的房屋的使用权是有法律保障的,不存在到期作废,到期收回的问题,可以继续使用。第二个,继续使用的条件是什么?因为当初我们买房的时候,房价里边是包含的土地出让金的。这次新的条款,没有说一定要缴纳,也没有说不用缴纳,而是做了一个灵活的弹性规定这种使用费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那也就是到时候根据当时的情况来做具体的规定,相信后面的管理者会更有办法,也会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来做出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