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2)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3)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纪违法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4)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5)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研究,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6)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7)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任免机关给予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察机关给予公务员政务处分,按照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免予处分是指机关对有违纪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已经认识错误并能够改正的人员的一种处理措施。免予处分必须具备
3个条件:

一是具有违纪违法的行为;
二是违纪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后果危害不大;
三是违纪违法者本人经过批评教育后已认识错误并能够及时改正。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新闻宣传科
来 源 丨 组工先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