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对于每一个打工人来说,发工资那天都是心情最愉悦的那一天。可同样是发工资,有的公司当月月底就会发本月的工资,有的公司则是当月的10日、15日甚至20日以后才发上月的工资。这就相当于工资至少被“压”了10-20天...
图片来源于网络
这种做法到底合不合法呢?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形,能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要求公司赔偿吗?
你还真别以为这是在白日做梦,这不,深圳一家公司的员工就真的把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因就是公司每个月20日才支付上月工资,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案件先后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最后到广东最高院审理后,最终的裁定结果是公司此行为违法,需支付员工赔偿金5.4万余元!
看到这里,相信肯定有友友会产生这样的疑问:20日发工资违法?那我们15日呢?还有25日甚至30日才发工资的时候呢,是不是也违法了?在职的时候只能忍,是不是也可以离职后再向公司要赔偿呢?
其实关于15日、20日甚至25日、30日支付工资违不违法这个问题,还真得看地区。因为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形来具体分析。
我们先看一下关于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条文依据:
关于“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50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条纹进一步明确,“按月支付”应理解为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实行月薪制的单位,工资必须每月发放。
图片来源于网络
相信在这里大家能看出来,劳动法只是强调了工资发放的基本原则和周期,并没有对具体的支付时间做出硬性要求。
那为什么上边的案例中,劳动者的赔偿要求得到支持了呢?原因就在于我们前边说过的,要看当地的具体政策。
因为深圳有这样的地方性法规:
也就是说,在深圳地区,如果劳资双方约定的是以自然月(每个月的1日至最后1日)为工资支付周期,下个月7日前必须发工资。而案例中公司在每月的20日发放上月,属于违反了地方规定构成的违法行为!
除此外,在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上,劳动法中还有这么一项规定:
如此看来,各地区可以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对于没有制定相关条例来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日期的地区,主要以劳动合同上的约定日期为准。
也就是说如果劳资双方的所在地没有特别的法律条文规定,那么双方约定每个月15日、20日甚至25日、30日发放工资,也是可以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