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载,28岁的宋娟是黄石人,来武汉工作5年多,一直在江汉区马场角路一出版公司做教辅类图书编辑。虽然薪水尚可,但假期很少,更无带薪年假。五年来,每次想休假,她都得把理由编得天衣无缝。
前不久,朋友约宋娟到九寨沟避暑,宋娟动了心,但如何请假呢?思前想后,她只得让早已仙逝的外婆“再去世一次”,骗老板称:“需回老家参加外婆的葬礼。”
“有时候撒谎让我感觉很不安,但也很无奈。”宋娟说,参加亲人葬礼是同事中用得最多的请假理由,也最容易成功。有同事甚至将家中已故的多位直系亲属,全部重新“编排”了一遍。
此事近日在网络上引发热议。不管怎么说,做人应当诚实,宋娟的这个“骗取假期”的办法不可取。
但是由此引出的请假话题,也值得一议。
关注一
谎称“外婆去世”请假将承担什么后果?
宋娟骗老板说需回老家参加外婆的葬礼而请假,如果谎言被揭穿,她将承担什么样的后果?算不算严重违纪?单位可不可以据此解除她的劳动合同?由于报道中没有具体说宋娟请的是什么假,所以不能一概而论。
有几种可能性,第一种是请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是《劳动法》赋予职工的法定权利。根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宋娟来武汉工作5年多,她符合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是极有可能的。需指出的是,职工请带薪年休假是不需要说明理由的。当然根据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安排年休假期固然要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随时决定休年假。这条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用人单位有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自主权。但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也有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义务。所以如果宋娟请的是带薪年休假,尽管说谎不好,但是毕竟还够不上严重违纪。
第二种是请丧假。根据规定,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并且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宋娟请的是丧假,并且照拿单位的工资,这就是严重违反诚信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严重违纪,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种是请事假。事假的批准权在单位。一个是批准权在单位,第二个是可以不带薪。所谓批准权在单位,就是说批准不批准由单位说了算,一般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除非员工请假的理由非常充分,单位应当批准。如果请事假期间单位不发工资,也没有影响工作,情节就比第二种轻微,可能还够不上严重违纪;如果职工请事假期间单位工资照发,她本人也没有拒绝,就与第二种行为差不多了。
总而言之,尽管所在单位可能在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上不够自觉,但是员工还是应依法维权,而不要“以毒攻毒”,否则可能会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更大的损害。
【案例链接】不久前,我国台湾地区某市机械组装人员张洛嘉因工作疲累,突发奇想从网上下载医院的空白死亡证明书,谎称母亲癌症过世,向公司请5天丧假获准。张母事后到医院看病时,发现健保已因死亡被退保,气得大骂“我没死,还活着”事情才曝光。当地地检机关22日依伪造文书罪嫌疑起诉张某。
29岁的张某在机械公司担任组装技术人员,声称长期加班很累,想请假又找不到理由,去年9月在网上看到台湾医药大学附设医院的空白死亡证明书,于是填上母亲因罹患淋巴癌过世,拿着证明书向公司请丧假5天获准。
由于张母在公司加保,信以为真的董姓老板娘,持伪造的死亡证明书向“卫生署”办理退保。张母到医药大学附设医院看病时,院方告知她被通报已死亡退保,张母大骂“我没死,还活着”。
经当局追查后,发现是张某伪造死亡证明书,将他依伪造文书罪嫌疑起诉,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张某事后非常后悔,已主动请辞。
关注二
假设真的“外婆去世”可以请丧假吗?
假设宋娟真的是外婆去世了需要去奔丧,单位是否应批准其请丧假?
丧假是指职工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早在1980年,国家已对职工丧假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通知》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虽然当时的文件规定的是国营企业职工可以享有的权利,但实际上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国内的企业已经不止国营企业一种了。由于直系亲属去世对于员工是身心双重打击,所以不论是从文件依据上,还是从伦理上,企业都应该给予员工奔丧带薪丧假。如果企业仍然不给奔丧带薪丧假,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不少单位反映,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等亲属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由于不给丧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要求适当解决,为了适当解决职工的这一实际困难,并有利于计划生育的执行,一些地方包括上海研究决定:“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李先生女婿的父亲,属于其直系亲属,完全可以享有带薪的丧假。”
但是对于员工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去世的,确实没有规定要给丧假,所以宋娟是否可以请丧假,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但是一般来说,员工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去世需要奔丧的,单位应当批准其请事假,这个待遇就与丧假不同了。
关注三
员工请丧假逾期不归单位可以开除吗?
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请了一至三天丧假但是逾期不归的,单位是否可以作为旷工处理,并且当旷工达到一定天数时,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原则上的确如此。但是在实际处理时,还是应分别各种情况。如果路途不便,单位还应酌情给予一定的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请假期间不但不能算旷工,还应工资照发;如果丧假期间确实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期回归的,一般可以按事假处理;只有当员工无故预期不归,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才构成无故旷工,情节严重的,单位可按严重违纪处理,根据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链接】2010年5月29日,从安徽来沪在某酒店任厨师的汪四(化名),突闻老家传来噩耗其父因病去世,向酒店告假两个月回老家办丧事。酒店没有答复他可待老家多久,先准汪四回乡。6月8日,汪四从老家特递给酒店寄来请假单:因家中老父病故,按照老家风俗习惯,需在家中守孝两个月,特向领导申请假期,望给予批准。
6月22日,酒店做出不予准假通知书认为:批准你丧假3日,考虑到你回乡路远酌情给予你路程假4日,另以年休假抵扣的方式给予你5日的假期,但你申请休2个月丧假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6月23日,酒店以特快专递将不予准假通知书寄至汪四户籍地。该特快专递由当地一王姓人士签收,但事后汪四表示未收到过特快专递,也不认识王姓人士。7月6日汪四返沪,次日要求上班遭拒,酒店还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汪四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后汪四未获得劳动仲裁委支持,转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汪四因父亲病故先口头向酒店告假,属紧急事情来不及先办请假手续的情况。而酒店在收到汪四书面申请后,未及时做出决定,更未向汪四告知不予准假决定内容,造成了汪四误以为酒店已准假两个月。
酒店通过邮件快递向汪四住所寄送不予准假决定,还可以采取电话联系等多种方式通知汪四及时回酒店上班。然而,汪四既然与酒店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表示愿接受酒店管理安排,在请假没有得到真正确认前,应保持与单位的联络,可见双方对请假期限缺乏沟通均有不当之处。特别是酒店应从人性化管理角度出发,选择适当的方式对汪四进行批评教育,鉴于汪四因父亲病故告假,酒店却以汪四无故缺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依据不足。2011年1月10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该酒店支付汪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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