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竟宣称有“治标又治本、无副作用”的神奇功效,检察官追根溯源,逐步戳破谎言——
“灵丹妙药”的隐秘真相
检察官在审阅案卷
“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有的商家不惜铤而走险,生产销售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成分的保健食品,这种做法不仅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生产者也会受到法律制裁。”5月18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检察院检察官夏娟接受记者采访,对她办理的陈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行剖析时说,检察机关不仅要依法从严打击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也要积极推动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溯源治理,用法治的力量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这起案件在前不久入选了最高检发布的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夏娟说。
宣传“神药”有奇效
“治标又治本,无副作用、无依赖性”“重新激活男性肾功能,让身体永续年轻状态”……在经销商的鼓吹下,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予锦囊淀粉囊装玛咖黄精粉(以下简称“予锦囊”)、予颜蕊黄精葛根固体饮料(以下简称“予颜蕊”)、草本朴真牡蛎黄精固体饮料(以下简称“草本朴真”)等产品得到不少消费者的青睐,在市场上颇受欢迎。
但是,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反馈,食用后有全身红肿、腰酸背痛等不良反应。对此,产品销售商不仅不解决问题,反而宣称他们的产品有打通经络的效果,服用之后出现疼痛恰恰说明产品起效了。
果真有如此奇效的“灵丹妙药”吗?2019年,有群众向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怀疑“予锦囊”有问题。接报后,该局将举报人提供的胶囊送到常德市食品检验所进行快检快筛,结果为那非类阳性。随后,执法人员将该胶囊的样品送往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做成分和定量的检验,检验结果同样呈那非类阳性。
“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是治疗男性*功能障碍等病症的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不当服用可能会伤害消化系统、血液和淋巴系统、神经系统等,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承办检察官介绍,早在2012年,西地那非、他达拉非就已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
是“灵丹”还是“假药”
接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线索后,2020年1月6日,常德市公安局展开侦查,同年6月10日,成功破获陈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现场扣押“予锦囊”等15种产品,涉案产品中含有禁用的药物成分他达拉非、西地那非,属有毒、有害食品。
鉴于案情重大、复杂,常德市检察院、武陵区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通过阅卷、与侦查人员沟通了解具体案情,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承办检察官以陈某为出发点追根溯源,在查实添加禁用物质来源、产品销售去向及陈某上下线的同时,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合同、银行卡转账记录、物流单据等证据材料固定销售数额,实现对禁用原材料来源、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的全链条打击。
经查明,2017年8月28日,陈某注册成立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予锦囊”“予颜蕊”“草本朴真”等多款产品。为增强食品的壮阳功效,提升销量,陈某从薛某处网购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物质,安排工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按一定比例添加在食品中,制成胶囊或冲剂后对外销售。
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陈某等人共计生产、销售相关食品433万余粒(条),销售金额810余万元。
2018年3月,经销商刘某委托陈某的公司生产“草本朴真”。刘某明知产品含有西地那非,仍卖给销售下线孙某1.3万余盒,销售金额64万余元。而孙某同样在明知产品含有违禁成分的情况下,仍通过网络平台向外销售了760余盒,销售金额17万余元。
抽丝剥茧戳破谎言
在证据面前,作为企业负责人的陈某对于犯罪事实无力辩驳。但有一个难题摆在了检察官面前,经销商刘某、孙某二人谎称“对添加非法物质毫不知情”“对非法物质可能造成的伤害也毫不知情”,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在刘某、孙某二人的主观明知问题上,常德市检察院及时组织召开行刑衔接会,明确了确认二人主观明知的思路,引导公安机关从产品的危害后果着手,查实了已有多名消费者向刘某、孙某二人反馈,在食用后出现了全身红肿、腰腿疼痛等症状。
同时,经清理刘某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检察官发现二人多次聊到产品配比问题,陈某提出过对产品安全问题的顾虑,而刘某却多次要求增加西地那非等物质的剂量;孙某是学医出身,对食品保健品类法规政策熟稔于心,更不可能“毫不知情”。在孙某接到那非类物质呈阳性的检测报告后,第一时间反馈给了刘某,可案发后,二人仍然以陈某提供了产品合格报告为托词坚称不知情。
长期从事保健品销售、多次交流产品添加剂量及安全问题、收到产品含西地那非的检测报告后仍继续销售、销售过程中不断收到不良反馈……根据以上种种,检察官综合认定了刘某、孙某具有主观明知。
然而,陈某公司的员工是否具有主观明知?承办检察官表示,即使员工不具有专业的药学或法律知识,但结合生活常识,也知道产品内添加的是国家禁止添加的物质,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因此,员工陈某甲、陈某乙也具有主观明知。
2021年3月9日,武陵区检察院分别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该公司负责人陈某,员工陈某甲、陈某乙,经销商刘某、孙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材料供应商薛某向法院提起公诉。而陈某公司员工李某因主观明知存疑,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同年7月8日,武陵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600万元;陈某甲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陈某乙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30万元;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5万元;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一审判决后,陈某等人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0日,常德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检察日报 张吟丰 夏娟 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