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1日晚上10点,山西省纪委监委两名调查人员向山西某国企董事长郭某郑重宣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本委决定对你采取留置措施,期限从2017年3月21日起算。
随即,郭某在留置决定书上签字。这张编号为“晋监留【2017】1号”的留置决定书,记录了一个意义重大的时刻: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2个月后,迎来了“留置第一案”。
“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在十九大报告中,用简短的9个字道出了监察体制改革将要带来的一个重磅变化。
监察法(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等情形之一时,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在监察机关的十二项调查措施里,留置可谓一道“撒手锏”。试点地区的大量案例已经证明,留置措施在反腐败、惩治职务犯罪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2017年1月,有人向山西省纪委监委举报:太原市某领导干部梁某“在上海、深圳有房产和收受他人进口音响”。纪委监委通过对梁某进行谈话函询和初核,发现的问题越来越多,梁某却还不醒悟,他和妻子大肆隐匿、转移赃款赃物,还到处找老板串供,导致核查组的外围谈话取证难以取得有效突破。
于是,山西省纪委监委决定对梁某夫妇立案调查,并迅速对二人采取留置措施。调查组精心设计讯问方案、开展攻势,梁某的心理防线迅速坍塌,很快开口交代问题。调查组在不到10天内就掌握了梁某近2000万元的受贿犯罪事实。
“留置的效果特别明显,被调查人被留置后,不掌握外界的情况变化,给他们思想上造成非常大的压力。我们再有针对性地调整讯问策略,就有利于案件的突破。”梁某案的调查人员介绍道。
留置只针对被调查人吗?监察法(草案)第二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在试点地区的实践中,为有效防止当事人订立攻守同盟、互相串供、隐匿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等,留置行贿人的例子并不罕见。
就在梁某接受山西纪委监委调查时,几个曾给梁某行贿的个体老板开始“蠢蠢欲动”:有的忙着伪造、隐匿证据,甚至出现了逃跑倾向;有的顾虑太多不肯如实交代,且有串供危险。调查组立即出手,对三名重要涉案人员采取留置措施。被留置后,几名行贿人一下子有了精神压力,再加上调查人员的思想攻势,他们很快交代了所有问题。
虽然留置威力强大,但监察机关的态度是慎之又慎,严格依法限制留置措施的使用条件。山西坚持“慎用、少用、短用”的原则,如山西某国企原党委*、董事长涉嫌受贿犯罪,被调查期间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还所有赃款,且其本人身患重病,监察机关便没有对他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的审批程序、使用期限也十分严格。试点地区规定,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提交省监委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省监委主任批准,报中央纪委备案。根据监察法(草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最长也不得超过六个月。实践中,这三个月既包括突破案情、固定证据,还包括移送审理、提请常委会审议等流程,真正留给调查组“破案”的时间并不多。这就倒逼调查组在留置之前把调查取证工作做扎实,在留置后倒排工期、提高效率。试点地区还作了一些探索,包括提前10天商请检察机关介入熟悉案情等,大大提升了办案效率。
被留置人员往往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党员领导干部。对于每一个犯错误的党员,党的方针历来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种政策性和政治性也充分体现在留置措施中,很多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走出留置点时,已然经历了一次“脱胎换骨”。
前文所提到的山西某国企董事长郭某在忏悔书里这样写道:“记得我刚被留置的时候,满心的不服,对组织的审查感到心寒、不满和抗拒。之后在各位领导和工作人员耐心帮助及文明讯问、举案例、补纪律和法律课的情况下,我深深感到自己所犯错误和罪行的严重性……组织采取留置措施,是真诚地挽救我、教育我、帮助我,从而使我打消了所有顾虑,不抱任何幻想,如实坦白地把自己所犯错误和收受财物的违纪违法行为向组织做了交待,真正体验了一场真诚悔过的思想历程。”
作为山西省的“留置第一人”,郭某所感受到的留置是一场带着温度的身心洗礼。留置当晚,调查人员对郭某进行体检,发现他有高血糖,给他配备了药品和低糖餐。留置第二天,郭某被安排全天学习党章,反思自身问题。留置第三天,调查人员与郭某深入谈话,既谈他的犯罪问题,也谈理想信念……一天天下去,郭某在党组织的关怀下,思想发生剧烈转变,之后不但承认了自己的渎职犯罪问题,还主动交代了十余起受贿犯罪问题,最后写下了长达20页的忏悔书。
“留置别人,其实也是把我们调查人员自己‘留置’起来了。”郭某案调查组组长曾这样开玩笑。调查人员全程吃住和工作在留置地点,时刻密切关注被留置人的心理、生理状况。为充分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利,各试点地区的考虑细致入微:浙江规定“留置期间的讯问一般安排在白天进行,夜间讯问不得超过当天24时”,甚至规定被留置人想喝水时不得给其“提供过热的开水”。山西则探索人性化办案和柔性化处置,如根据案情进展需要,允许被留置人通过电话、写信等方式处理工作和委托家人帮助退赃的重要事项等;对案件中暴露和涉及的个人隐私,严格控制知情范围;移送审理和移送司法机关时,根据被留置人的具体表现,出具有利于对其从轻减轻处理的书面情况说明。(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张琰)
郭某被留置期间,调查组成员每日向组长短信汇报郭某的生理、心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