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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7 15:31:15

在追索劳动报酬案中完成绩效后 即便离职也理应获得奖金

作者|木易尔安

在劳动争议中,涉及到项目提成或奖金的纠纷时,用人单位常以未经审批流程为由进行抗辩。那么,该理由能否成为不支付项目提成或奖金的理由呢?

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劳动者在完成一定绩效后,可以获得奖金的承诺被落空的事儿不少,若进入法律程序得到的结果,反而会得到支持

审判要旨: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在完成一定绩效后可以获得奖金,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审批义务,符合奖励条件的劳动者主张获奖条件成就,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奖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个案:彭宇翔诉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来自2022年7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2号)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条

案情是这样的:

2017年2月,彭宇翔入职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南京城开)担任投资开发部经理;当年6月,彭宇翔领导的投资开发部开会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最终确定部门内部奖励分配方案为:总经理占75%,其余参与人员占25%。

履职期间,彭宇翔所主导的投资开发部,成功引进六个项目,包括无锡红梅新天地、扬州GZ051地块、如皋约克小镇、徐州焦庄、高邮鸿基万和城、徐州彭城机械,针对这六项目彭宇翔先后向领导,提交了六份奖励申请,但结果未获批准。

直至彭宇翔离职,南京城开对上述奖励,尚未兑现。

正是基于此,彭宇翔经劳动仲裁程序后,随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南京城开支付其奖励1689083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南京城开认可案涉六项目初步符合受奖条件,但“以无锡等三项目的奖励总额虽经审批但具体的奖金分配明细未经审批,及徐州等三项目的奖励申请未经审批”为由,拒绝主张彭宇翔要求其支付奖金的请求。

南京城开明确表示拒绝外,还主张彭宇翔在无锡红梅新天地项目、如皋约克小镇项目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二项目存在严重亏损,南京城开已就拿地业绩突出向彭宇翔发放过奖励,因此不再支付奖励。

一审结果显示,彭宇翔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于是,彭宇翔提起上诉,此案也是一波三折。

好在,二审迎来了柳暗花明,二审法院支持了彭宇翔的诉讼请求,被判南京城开支付彭宇翔奖励1259564.4元。

不难看出,一审、二审的结果截然相反。

原因何在?二审法院是这样说的:本案争议焦点为南京城开应否依据《奖励办法》向彭宇翔所在的投资开发部发放无锡红梅新天地等六项目奖励。

其理由如下:

首先,从《奖励办法》设置的奖励对象来看,系适格的被奖主体;从《奖励办法》设置的奖励条件来看,符合该文规定的受奖条件。故就案涉六项目而言,彭宇翔所在的投资开发部形式上已满足用人单位规定的奖励申领条件。

南京城开不同意发放相应的奖励,尚未提供说明“拒绝支付”的理由。同时,南京城开无法证明无锡红梅新天地项目、如皋约克小镇项目存在亏损,也不能证明彭宇翔在二项目中确实存在失职行为,彭宇翔不应重复获奖的主张,亦因欠缺相应依据而无法成立。

加之,案涉六项目奖励申请未经审核或审批程序尚未完成,不能成为南京城开拒绝支付彭宇翔项目奖金的理由。

故而,法院综合考虑后,依法主张彭宇翔符合获得奖励。

不过,此案二审的争论焦点,还值得一说的。

在审理中,法院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

1、南京城开对彭宇翔作出岗位职务及薪酬调整直至最终免职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南京城开是否应支付彭宇翔工资、考核工资、补贴及报销款;

3、彭宇翔主张南京城开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请能否支持。

法院对此给出了解释:

针对第1个争议焦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岗位职务及薪酬调整,直至最终作出免职决定的事实依据及规章制度依据不足,故被告对于本案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存在过错。

针对第2个争议焦点,首先,由于被告对于双方劳动争议的发生存在过错,故被告以原告未提供劳动为由未足额支付原告2018年3-5月基本月薪、2018年1-5月季度考核工资、年度考核工资的行为不当。同时,被告作为用人单位,经法庭分配举证责任,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关于工资发放的相关规章制度,故对于原告的该部分诉请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针对第3个争议焦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原告以被告拖欠工资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经济补偿。原告月工资高于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故被告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应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原告主张被告支付33822元并未超过法定标准,故法院给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南京城开支付彭宇翔奖励1259564.4元。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院的裁判要旨很有借鉴意义。

这是因为,法院并未替代南京城开对彭宇翔的劳动成果进行考核,而是在结合89号文规定本身,及双方确认彭宇翔所负责的投资开发部针对案涉六项目初步符合89号文规定的奖励申领条件的前提下,认为南京城开负有合理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说明的义务,因南京城开无证据证明其拒绝履行审核义务的合理性,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彭宇翔所负责的投资开发部针对六项目依据89号文不符合领奖条件,故而南京城开应当发放案涉六项目的奖励。

此案也充分印证了: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在完成一定绩效后可以获得奖金,其无正当理由拒绝给付,符合奖励条件的劳动者,可依法主张获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奖金,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此案,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引导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秉持诚信原则,建立良性互动的劳动关系,颇有借鉴意义。

【编审:易尔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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