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社保入税之后,行业内部可谓是风声鹤唳,不时传出某公司被追缴十年社保、某公司拟注销被税局告知必须先补缴社保……
人心惶惶之下,人社部的一纸通知给不少企业的负责人吃了定心丸,其中主要有两点内容:
首先,以前没有按规定缴纳社保的,不追缴;
其次,今后还有不按规定缴纳社保的,重罚!
通知中“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的说法让不少人松了口气,不过加速君友情提示,社保不算“旧账”,公积金可未必哦!
毕竟公积金不归人社部管,而且社保入税也跟公积金没有任何关系,该罚的还得罚,该补的还得补!
不信?下面就给你看看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一份《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江苏省工商企业在线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经我中心核实,你单位未为原职工杨某某(身份证号:32010519XXXXXX1643)按时、足额缴存在职期间(2004年4月至2013年9月)的住房公积金,其行为已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我中心于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5月9日期间多次和你单位联系,调查核实、督促整改,要求你单位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为杨某某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并在调查期间已向你单位告知应当为杨某某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21285元。
经查,你单位于2001年11月30日成立,杨某某于2002年1月进入你单位工作,2011年12月31日与你单位签订了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单位于2013年10月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同时杨某某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从2013年10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杨某某要求补缴2004年4月至2013年9月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于法有据,我中心应当支持。
我中心现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京银行城东支行为杨某某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合计补缴金额人民币21285元(大写:贰万壹仟贰佰捌拾伍元整),补缴明细详见附表。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怎么样?是不是感觉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其实对于广大企业主和 HR 来说,最重要的还是要依法合规缴纳五险一金,才能防范于未然。
最后奉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条例,还请铭记在心: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