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原告不是701公司,而是803公司。当初叔叔陈志俊看见陈怀明夫妇给了堂弟五千块,而自己忙前忙后那么多天什么好处都没捞到,一时起了歹心。
他私底下以陈怀明代理人的名义和803大亚金刚石开发公司签订了合同,承诺以40万元的价格将钻石卖给他们,并收取了对方一万元的定金,约定一周之内交货。
这还没到交货的日子,803公司就听说陈怀明夫妇已经把钻石卖出去了,便一纸诉状把他们告上了法庭,请求他们承担违约责任。
这时候陈怀明开始着急了,赶紧联系叔叔,没想到他早就卷起铺盖卷跑路了,美其名曰继续到南方大城市打工。
那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陈怀明夫妇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呢?他们咨询了当地的律师。
律师表示,叔叔陈志俊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和803公司签订合同的,他之前也确实有代理权,只不过后来代理权丧失了。
但803公司并不知道叔叔已经丧失了代理权,他们基于信任和“代理人”签订了合同,这属于民法中的表见代理。
在这种情况下,陈怀明夫妇依然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承担责任之后可以找叔叔追偿。
了解了这些法律知识之后,陈怀明夫妇倒也没有太在意,大不了赔个违约金就是了,日后还可以找叔叔要回来,没想到法院却给出了另一种判决。
法院:合同无效,钻石上交给国家陈怀明怎么也没有想到,这场官司竟然牵涉到了四方当事人,不仅包括陈怀明夫妇、701金刚石工具厂、803大亚金刚石开发公司,甚至连县政府都被牵涉进来了!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原来,县政府认为,钻石虽然是从陈怀明家挖出来的,但矿类属于国家资源,不能随意买卖,他们之间的交易是无效的。
那么,县政府的说法有没有道理呢?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等都是归国家所有的,一旦发现钻石就应当上交给国家。
而根据当时《合同法》的规定,损害国家及社会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
有了这两点依据,法院当即做出宣判:陈怀明夫妇和两家工厂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27万应原数返还,钻石应当收归国有,诉讼及保全费用由三方当事人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