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当劳七百多起因烫伤导致的诉讼
而这些被烫伤的消费者在向联邦法院起诉时,通常没有到正式开庭程序,包括之前摩根帮忙要2万美元赔偿的那起诉讼都只是在庭外和解阶段解决的。而麦当劳家大业大却舍不得多出钱,只是每年准备5万美元用来给这些不幸的消费者以“慰问”。
共情普通人的陪审团这下看被告方的眼神变了。出庭的麦当劳经理倒是给出一套“合理”的说辞:我们麦当劳之所以把热咖啡定在这个温度,是根据美国国家咖啡协会的研究建议,咖啡在华氏180-190度之间是口感最好的时候,芳香迷人,浓郁醇厚,每年能卖出10亿杯就说明了消费者对我们的认可,不信你也买杯喝喝看?好家伙,这不仅反驳了,顺便帮麦当劳带了一批货。
经验老到的摩根当然不吃这一套,一针见血地问:既然咖啡这么好,问过研究烫伤的医学专家建议没?这个温度烫到了会有什么后果?经理被噎住了,只好说我们没有咨询过专家。但是热咖啡会烫伤人,这不是最基本的常识吗?自己不注意怪谁?而且我们很多的客户都是打包带走喝的,这样可以保证消费者在寒冬中可以一直感受到我们咖啡的温暖。
到了这一步,已经是日常生活经验的争论了。摩根举证说消费者习惯的咖啡温度通常在70摄氏度以下。一杯咖啡温度弄这么高,搞得当事人三度烧伤成这样,差点丢了性命,这已经不是基本常识的问题了,是根本没有把消费者放在眼里。
▲不同研究对消费者咖啡温度喜好范围的调查,右列温度表示,虽然研究不同,但是结论基本上都是咖啡温度在60-70摄氏度口感最好
被告方的辩护律师见状,从统计学的角度发起反击。我们每年卖10亿杯,10年就是100亿杯,可以绕地球两圈。而烫伤事故只有700起,按概率算只有0.000007%。可见我们麦当劳的咖啡是相当安全的,出事的可能性可以忽略不计。
结果摩根对此言论不置可否:人身安全不是用概率可以搪塞过去的问题,发生在别人身上是0.000007%,发生在自己身上就是百分之百。
你们可以降低温度,可以在咖啡杯上用大字写清楚提醒消费者注意别被烫伤,为什么不做?
“人在绷不住的时候,往往是绷不住的”。陪审团听了原被告双方的辩论已经绷不住了:人家高档咖啡都没卖那么高的温度,就你平民消费的麦当劳这么搞,还不咨询专家意见,烫伤这么多人一点措施都不改进,摩根律师说得对呀!麦当劳必须赔一笔大的,16万损失费加上270万惩罚性赔偿,让他赔286万!
陪审团终究是感性的,站在理性一方的主审法官认为这么高额的判决还是缺乏法律依据,也不太能执行。而且根据鉴定,咖啡倒在里贝克身上的时候温度已经有所降低。因此判决麦当劳承担80%的责任,里贝克承担20%的责任,按照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16万损失费外加三倍的惩罚性赔偿48万元,总共赔64万美元吧。
麦当劳当然还是不愿意,但是摩根已经拿出了很有力的证据支持原告的主张,并且案情进展已经被各大媒体爆了出去,越拖只会越影响麦当劳的形象和生意。当然了,里贝克年近八旬,总是对铺公堂身体也撑不住。
最终,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商定赔偿数目双方当事人可能是签订了保密协议,没有向外界透露。各界人士纷纷猜测,有的说确实赔了60多万美元的,有的说协议60多万却只赔给原告40多万的,有的说只有几万美元的。不管怎么样,都超额实现了里贝克一家开始时的赔偿请求额。
(四)意义确实积极,吹嘘大可不必麦当劳终于放下身段,给自己的咖啡产品做了一点点改进。它将咖啡温度直接降低到70-72摄氏度,还在咖啡包装上用显眼的字标明了“小心烫伤”等提示语。
这下我降温了,还给了小心高温的醒目提示,再烫伤就怪不到我身上了吧!除了麦当劳之外,许多原本冲泡温度较高的咖啡企业都主动降低咖啡温度,增加了防漏洒配置。甚至中国大陆的麦当劳也借鉴了该案,用防水纸袋装饮料防止漏洒。
▲改进后的麦当劳饮品袋
不过麦当劳的改进并没有普及到全球所有的门店。艺人安以轩在麦当劳买热咖啡,将咖啡从纸袋拿出来时也泼在了腿上,造成难以消除的烫伤疤痕,但是情况比里贝克轻多了。时候,她只是发了条微博讲述此事而并没有起诉,麦当劳也发文致歉。
▲安以轩被咖啡烫伤后发的微博
由于咖啡是在车上洒的,许多汽车品牌也着手进行内设改进。如今你在车座位旁边看到的放饮料杯的装置,正是本次轰动性案件提醒这些汽车厂商装上的。
在法律层面,此案一定程度上巩固了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规则,在司法界得到了很多支持改革之声,并为其他国家所借鉴。
一些人则动起了歪心思,专门钻空子起诉这些大企业要赔偿。比如有一些逗比在麦当劳餐厅买热咖啡,故意将咖啡倒自己身上,想烫个伤口再依样画葫芦要赔偿,可惜麦当劳提前将这些逗比的生财之道给堵死了。
还有人起诉麦当劳卖的炸鸡薯条热量特别高,损害了消费者的安全,你看我们美国那么多大胖子就是麦当劳害的!麦当劳表示没人逼着你吃我家的炸鸡汉堡。
但是里贝克案让他心有余悸,所以偷偷地推出了一些相对低脂健康的食品以堵住人家的嘴。美国人还曾设立了一个以斯特拉·里贝克为名的斯特拉奖,专门给那些喜欢提起看似无理取闹的诉讼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