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
代表国家的主权和尊严
《国旗法》规定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周末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
★ 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 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 升旗时要将国旗置于显著位置,不得随意插挂、摆设国旗,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 升旗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旗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国旗法》规定
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九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拈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广告法》规定
第九条: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刑法》规定第二百九十九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拈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