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持:羊城晚报记者 丰西西
《法律公益诊所》栏目由羊城晚报社、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律师协会、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联合主办,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欢迎广大读者来信咨询法律问题,邮箱:flgyzs@126.com。
咨询人
网友小陈
十年前与父亲合力买房(首付各出一半,房贷由本人承担),当时本人已婚。房产证写父子二人名字。
如今父母年迈,身体状况并不好。想了解一下,万一父母身故,这套房子的继承如何顺利进行?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本人是独生子,父母双方均有兄弟姐妹。
解答人
广州公证处办公室副主任何思明
我们通常所说的“继承”指的是继承人对死者生前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承受。就是说,自然人死亡时,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归死者生前在法定范围内指定的或法定的亲属承受的民事法律关系。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的相关规定以及小陈所说的情况来看,房屋虽然写了他和父亲的名字,推定为他和父亲为共同产权人,但房屋是小陈父母婚后和小陈婚后取得的,而且房贷中包含了夫妻婚后的收益。因此,这套房屋应该是小陈父母、小陈夫妻的共有财产。
继承最怕“拖”。有的当事人认为,房产证写的是父母的名字,自己是独生子女;或者房产证写的是父母的名字,买房时是自己出的钱,在父母百年终老的时候,房屋自然归自己所有。甚至,有的当事人认为,自己和父母是同一户口簿且共同居住,其他兄弟姐妹有的外嫁、有的迁移户口,自己才是唯一继承人。其实,这种的想法是忽略了继承中“继承人范围”以及可能牵涉的“转继承”“代为继承”等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及法定继承顺序。法定继承有两个继承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中,配偶是指合法婚姻关系而确立夫妻关系身份的男女双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由此可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很广。回到小陈的情况,作为独生子女,有两种情况要多加留意:
一是如果小陈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早于小陈父母去世的话,继承人范围还相对少一些,仅有小陈一人。但是,如果小陈的父母没有在遗嘱或赠与中约定自己的财产只归小陈一人所有,那么,小陈从父母那里继承所得的财产会转化为小陈夫妻共有财产。
二是如果小陈的父母去世后,小陈没有及时办理继承手续,房产证依然有小陈父亲的名字,小陈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后于小陈的父母去世,且没有放弃继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2条的规定,小陈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应当继承小陈父母的遗产转给小陈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小陈父母的兄弟姐妹,也就是小陈的叔父、伯父、姑母;舅父、姨母享有转继承的权利。
从小陈的家庭情况来看,为了顺利实现权利人的意愿,避免财富传承过程中“节外生枝”,如果小陈的父母健在且神志清醒的话,可以以立遗嘱的方式确保顺利继承房产。在遗嘱中,可以将个人去世后的遗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在遗嘱的6种形式中,建议当事人选用公证遗嘱方式安排自己的遗产。
来源: 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