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供暖季如期而至,供暖作为一项社会公共事业,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也是大家特别关心的话题,今天就给大家说下西宁供暖的那些事。
问:西宁市暖气费的缴纳标准是什么?多层高层收费是否一致?
答:根据《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非居民天然气价格理顺后相应调整西宁市区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的通知》(宁发改价[2018]748号)文件规定,目前西宁市多层居民住宅小区供暖价格为5.22元/月/㎡,高层及小高层集中供暖价格加收0.20元/月/㎡二次加压费,非居民集中供暖价格以5.22元/月/㎡为基准价,允许上浮30%(含)内。
问:如若小区没有按时供暖,能不能退钱?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答:这种情况《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72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依据合同给用户适当补偿。供热单位不履行赔偿责任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保障供用热双方权益,建议热用户在用热前跟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就费用交付、供热质量等进行约定。
问:业主可不可以申请停暖?停暖后采暖费要不要缴纳?
答:关于申请停暖的要求和条件,《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业主申请停暖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并交纳采暖费总额百分之五十的费用。二是可能危害其他热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
危害其他热用户用热或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集中供热区域内非分户供热用户关停用热的;
2.新建建筑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关停用热的;
3.停止用热后影响生活用水、消防用水、供热和排水系统正常使用的。
问:供暖期间,居民住宅楼的室内温度有规定标准吗?如何检测?
答:在供热期限内,居民住宅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16摄氏度,低于16摄氏度的,供热单位应该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比例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卧室门进深二分之一距地面高一点四米处为检测点检测。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但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低于规定的温度或者合同约定的温度的,供热单位不予赔偿: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房屋墙体与门窗达不到采暖保温标准的;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希望业主在室内温度感觉不达标时,先自查看阀门和管道是否未开等。如果不是上述原因导致,及时跟小区供热单位进行报修。供热单位供热不及时或检修不到位,可向街道办、区县、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我们会及时给予协调处理。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西宁市房地产业协会
监制 | 刘昌瑛
责编 | 刘幸海
编辑 | 朱伟林
来源 | 西海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