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打工人
没有最卷,只有更卷
一人分饰多角、打多份工已不足为奇
毕竟,舒适≈没钱
那么,打两份工一旦发生工伤
究竟该找哪家单位负责呢?
案件回顾老陈是一家酒店的员工,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协议,但该协议书未明确约定每日工作时间及工休时间,酒店也没有给老陈缴纳工伤保险费,该费用一直由老陈下岗时所在的馄饨公司负责缴纳。
9月20日,老陈从家骑一辆三轮车前往酒店上班。6时5分,行至朝阳区北辰西路安翔北路东口时,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老陈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交朝阳支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结论为老陈无责任。老陈的妻子和本案第三人余某向朝阳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朝阳区劳动局于同年12月6日正式受理,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出涉案工伤认定书,认定老陈的死亡,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
酒店不服该工伤认定,向北京市劳动局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劳动局维持了涉案工伤认定书。之后酒店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审理后,法院也维持了该份工伤认定书。
小法课堂Q1:为什么老陈的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
A:《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所谓“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路途之中。但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不一定只有一处住处,因工作性质的不同,其工作场所也不一定仅有一处。即使住处和工作场所仅有一处,职工往返于两地之间也不一定只有一条路径可供选择。
因此,只要是在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途之中,即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故,酒店以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不在其自行制作的交通路线图上为由,主张涉案交通事故不是发生在老陈上班途中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老陈在前往酒店上班的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Q2:同时在两个用人单位就业,发生工伤该由谁负责?
A: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该规定,下岗、待岗职工又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该单位也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该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故,老陈的工伤应该由酒店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Q3:酒店没有给老陈缴纳工伤保险费,如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A:《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酒店并未给老陈缴纳工伤保险费,老陈家属可以要求酒店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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