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律师和您聊一个关于未成年人的话题:征地拆迁过程中,多一个孩子,能多得多少拆迁利益呢?
城市房屋拆迁如果房屋所有人是未成年人,那么就会以这名未成年人的名义,获得应得的补偿。
但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不大,一般来说,很少会出现未成年人是房屋所有人的情况。多数情况下,未成年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是以同住人的身份出现的。
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虽然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但一般来说会适当考虑多给一些拆迁补偿。
同时,我国各地拆迁法规、政策不同,认定标准也不一样。所以,具体多一个孩子能多获得的拆迁补偿数额,要结合各地的具体拆迁条例以及当地政策来看。
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2006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农村宅基地拆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即只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依法使用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
拆迁房屋时,通常会根据居住人口或者说户口来分配拆迁利益,按照居住人口和人口来分配。未成年子女基于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身份,属于该拆迁家庭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有分配拆迁利益及拆迁补偿的权益。
但值得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的拆迁补偿更复杂。一般来说,宅基地使用权的只能由当初申请建房的申请人享有,土地上的建筑物由实际建房的人享有。
虽然未成年人一般情况下不具备“申请建房”的可能,也不是建筑物的实际建房人,但是从《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可知,虽然未成年人难能成为申请人,但不能因此而剥夺其应有的法定权利。
以上海市《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例,《意见》第二条明确指出,“宅基地房屋中未成年人权利的确认:未成年人基于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身份,与其他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房屋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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