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意外,可能会让一个家庭支离破碎,一次违规的操作,可能会让自己失去宝贵的生命。在工作中违规操作导致伤亡,到底该由谁来负责?
近日,太仆寺旗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案情简介
今年5月份,李某接到了一通电话“你好,是王某的家属吗,你丈夫去世了”。听到这个消息,李某立刻瘫软在地上,一早出去还好好的,怎么才短短的几个小时就……
李某自己的身体一直不太好,她的医药费、孩子王某某的学费、家庭的支出就靠丈夫王某出去打零工来维持。王某的去世,对这个家来说犹如晴天霹雳,让本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
李某处理完丈夫的后事,带上儿子王某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和张某某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对其丈夫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审理查明
事情的真相到底是怎样的?由于疫情原因,为了及时且最大限度了解案件基本事实,该案承办法官“线上 线下”双向发力,一边通过电话、微信与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联系,确定其参加庭审时间,同时又驱车到千里之外的河北省某地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核实案件情况。为确保开庭质量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加班加点阅卷、查阅相关法律规定,核实案件中的每一个细节。
最终查明,今年年初,张某承包河北省某地种植葵花,雇佣张某某进行葵花耕种,张某某雇佣死者王某驾驶拖拉机进行葵花耕种操作。王某驾驶拖拉机进行耕种作业过程中,播种机发生故障,他在未熄灭车辆的情况下修理机器,致使其被车辆传动轴缠绞当场死亡。张某到达现场后拨打110报警并通知被告张某某到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经释明原告撤回对张某的起诉,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张某某承担60%的责任,赔偿原告近60万元,死者王某明知自己无驾驶资格且非专业维修人员,对机器进行维修,承担40%的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拖拉机属于机动车的一种,驾驶拖拉机应该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本案死者王某没有拖拉机相应驾驶资格且非专业维修人员,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耕种过程中无证驾驶拖拉机并对机器进行维修,自身存在疏忽大意,安全意识缺乏并怠于防范,最终酿成悲剧发生。因此,劳动者在提供劳务时一定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要做自己没有相关资质的工作,否则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受到损害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