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王万城律师
根据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一般情形的量刑幅度
对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件的量刑,笔者通过Alpha系统检索并整理部分结果如下(广东省内为主):
以上16个样本案例中涉案金额大多在万元以下,伪造的证件数量以个位数居多。并可看出所判处刑期的中位数为八个月,平均数为八个月,并有一定被判处缓刑的概率。
二、情节严重的量刑幅度
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情节严重方面并未有书面的明文规定,笔者通过检索案例以分析情节严重的认定的标准。检索结果如下图所示:
以上13个样本案例中涉案金额多为万元以上,伪造的证据数量大致为百数以上。并且可以看出所判处刑期的中位数为三年,平均数大致为四年,并有一定判处缓刑的概率。
三、情节严重的标准
由上述样本案例可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量刑一般为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一般在三到四年。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并无确切的明文规定,一般从买卖证件的次数、件数、涉案金额、购买目的或动机、所造成的损失以及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综合认定。
在司法实际中也可能会依据或者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的数量认定,如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刑一终字第92号作出的判决中,被告人通过买卖机动车证件牟利,买卖数量为17本汽车证,即认定为情节严重,其参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伪造机动车相关证书累计三本以上及构成犯罪,数量达到前款的五倍以上(十五本)即认定为情节严重。
以上即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量刑检索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