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徐x、丁x(二原告)与丁x松系同一家庭户,2006年6月18日,丁x松以户主身份取得位于xx镇毛庵桥林地(简称毛庵桥林地)的永久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林权证》。2007年10月27日丁x松死亡,其妻徐x取得户主身份。2009年,xx镇相关部门在xx镇xx村修建道路,不顾二原告反对,强行侵占二原告林地,将林地做成泥石路。xx镇相关部门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确认xx镇相关部门侵占二原告林地并用于修建道路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中,xx镇相关部门辩称,答辩人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后经法院审理,认为xx镇相关部门未经依法审批占用丁x松户毛庵桥林地修建道路系违法的行政行为,二原告诉请确认该行为违法,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依法判决,xx镇相关部门占用丁x松户位于xx镇xx村毛庵桥林地修建道路的行政行为违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占用林地进行道路修建,未经审批合法吗?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收、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本案中,xx镇相关部门在实施占用丁x松户毛庵桥林地修建道路之前,未先行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也未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等。xx镇相关部门虽提供了文件证明环山公路已经过批复,但该文件仅是环山公路初步设计的审批,而非占用林地的法定程序依据。xx镇相关部门在庭审时提供了浙江省林业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证明其经浙江省林业厅批准征用林地合法,但该证据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取证,不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xx镇相关部门虽与xx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征用协议》,并根据文件进行了补偿,但并非完成实际征用手续。同时,xx镇相关部门认为征地已经丁x松之子丁x华同意,但二原告及第三人丁x荣、丁x娟认为xx镇相关部门占地未经其同意,占用林地并不以林地使用权人同意为前提,但应当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另外,xx镇相关部门在庭审中陈述二原告起诉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但xx镇相关部门未提供相应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也不能证明二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故对xx镇相关部门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占用林地进行道路修建,未经审批合法吗?
【瀛台律师提醒】
林地可以转为建设用地,但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手续。占用林地进行道路修建,须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同意,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等。在遇到类似上述案例中违法征地的行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举报,借助法律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