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关系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因此需要提供监护关系证明。一般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材料应该由法院出具。
三、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