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8条详解,最新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9 11:04:34

导读: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但对于其中第(一)、(二)项的规定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这两项规定应如何理解?如何正确适用该条款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呢?

劳动法第38条详解,最新劳动法第三十八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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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第(一)款的规定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对项规定应如何理解?【先森说劳动法】认为,对于该项中的“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既包含相关物质设备条件,也包含安全操作方面的规范和管理制度、监督责任等,比如有一定空间和阳光的厂房、通风和除尘装置、安全和调温设备以及卫生设施等,提供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等诸如此类。在我国《劳动法》第六章以专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在劳动合同法中以经济补偿金的形式倒逼用人单位完善劳动安全制度,是对劳动法初衷的回应和落实。对于该项规定中“劳动条件”应做广义理解,实践中,如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等都可属于“劳动条件”的范畴,如用人单位无故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等,在未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员工可以选择拒绝变更;如双方处于僵持状态,互不让步,员工可以依据本条款的规定,选择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实践中,类似的案例,大部分劳动者的诉求还是能获得劳动仲裁委或法院的支持。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款项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如何理解?【先森说劳动法】认为,对于该项规定的理解,应当拆分理解为是“未及时支付”或“未足额支付”。

(一)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即用人单位无故未按照劳动合同或双方约定时间支付劳动报酬,即我们实践中所说“无故拖欠工资”。对此,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有明确定义,“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二)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加点劳动报酬、法定休息休假期间的劳动报酬以及非正常工作状态(比如停工停产、工伤及参加社会活动等)期间的劳动报酬,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此类工资的计算标准或最低标准。

劳动法第38条详解,最新劳动法第三十八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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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结语:学好劳动法才能了解自己有哪些劳动权益权益,才能知道知道哪些劳动权益正在受侵害,才能更好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损,一定要及时以合法的手段,通过法定途径维护(拨打12333电话投诉或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切莫走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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