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如何才能争取更高的赔偿数额?”前面两篇文章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相关法律规定及判例进行了探讨,就此而言,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回归到最初的问题,我们可以得知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时,首先会考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一般是指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销售额的降低,但举证绝非易事,因为在市场经济下某一商品销量的下降受多种因素影响,所以很难举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与销售额、销售量的减少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其次,关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的证明,司法解释指明了两种计算方式,但不论哪一种,与此相关的侵权商品销售量、侵权商品的单位利润等的计算单据均由侵权人掌握,故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取得侵权人的真实完整的财务账簿等信息。在此值得注意的是,结合前面分享的案例,在商标权利人已尽力举证时,可善用证据披露规则,争取更高判赔金额。在该规定之下,若人民法院已责令侵权人提交证据,侵权人可以提交相关账簿、资料而拒绝提交时,可以推定权利人的主张成立,由侵权人承担拒不出示相关证据的不利后果。而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可知,适用证据披露规则的构成要件有四:(1)权利人已尽力举证;(2)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3)法院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4)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通过此种方式对举证责任进行适当调整,从而查明案件事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种计赔方式是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为标准,但实践中也很少采用,主要原因为有的权利人没有许可过他人使用涉案商标,不存在许可使用的事实;或者虽许可过他人使用商标,但由于约定的商标许可使用费较低,其不愿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而且法院一般对许可使用合同的真实性持谨慎态度,证据采信的要求较高,如个别地方出台规定要求有在商标局备案并公告的证据,因此在实践中以商标许可使用费作为赔偿标准是非常少见的。前述三种方式的“举证难”问题使得法定赔偿成为最为常见及主流的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在适用法定赔偿确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问题上,法院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所以在举证时亦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组织:1、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要看侵权人在侵权环节中所处的地位,从事的是制造、销售还是其他环节,侵权的经营规模;侵权时间长短、侵权产品的销售区域等。2、侵权的主观恶意存在与否及程度:主要在于侵权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是否存在侵权故意,是否多次重复侵权等。3、商标的声誉:诉争商标的知名度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4、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此处的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材料复印费及其他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权利人一般应提供合理支出的票据、转账凭证等材料。
法定赔偿适用中,法院的裁量余地较大,尽管司法解释对于适用法定赔偿应当考量的因素做出了规定,且法院可主动适用这一标准对侵权赔偿数额进行综合判定,但并非完全免除权利人的举证义务,笔者建议还是尽可能多提交相关证据,以增加法官心证,最终提高判赔金额。
杜颖
杜颖
1号团队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人
英国萨塞克斯大学硕士研究生曾任博商会副秘书长、国内知名的西餐食品供应商品牌经理。9年企业客户服务经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法律风险、知识产权品牌建设擅长商标、专利、版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诉讼、非诉业务
黄晖越
黄晖越
1号团队知识产权部律师
毕业于暨南大学,法律硕士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领域,参与办理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具备丰富的诉讼以及非诉项目经验,能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多领域、多层次、全方位的的专业法律服务
来源: 芙蓉律师事务所
出品: 法治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