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该选编汇集15家法院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先进经验和特色做法,为全国法院深化改革提供示范参照样本。
改革案例第158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打破跨类别人员交流壁垒 拓宽复合型人才培养渠道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双向平衡发展”的跨类别人员交流机制,制定出台《审判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人员交流办法》(以下简称《交流办法》),明确规范不同序列人员交流后定职定级、入额、办案等问题,同步建立“短期双向借用”“结对辅助办案”等配套机制,有力破解不同序列人员跨类别交流隐形壁垒。截至2020年11月底,审判部门与综合部门双向交流共20余人,一批优秀干部在交流中历练、成长,推动形成充满活力、奋发有为的良好队伍建设生态,为法院工作总体发展提供了有力组织保障。
一、明确交流工作导向,构筑综合人才培养平台
全面摸底人员基本情况,突出人员综合能力培养,确保将最合适的人配置在最合适的岗位上。
一是加强历练培养人。坚持“多岗位锻炼”工作导向,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推动开展双向交流,着力培养、储备一批既懂审判又懂管理的复合型干部。对在交流岗位上实绩突出、反映较好的干部,在提拔任用、法官遴选、职级等级晋升时,同等条件优先考虑,真正把敢于担当、善于作为的干部发现、识别出来,推动队伍结构不断优化。
二是人岗相适选准人。坚持“以事择人”原则,将事业需要、岗位要求与调动干部积极性相结合,通过双向交流不断提升人岗相适、人事相宜的匹配度,真正把最合适的人放到最合适的岗位上。对于因办案业绩考核不达标、办案瑕疵、违法违纪等原因退出法官员额交流到综合部门的干警,视情降低相应职级任职,强化能者上、庸者下、劣者下的用人导向。
三是统筹有序用好人。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审判执行工作与综合工作,统筹专业型人才与复合型人才培养,强化系统思维,适当有序推进交流,在保持队伍稳定发展的基础上注入新活力。每年定期在充分征求分管院领导、所在部门及本人意见基础上,深入开展队伍整体情况研判,提出交流人员名单与岗位安排建议,为提高交流用人精准性夯实基础。
二、确立交流基本规则,搭建不同序列不同级别互通桥梁
强化规则探索,兼顾不同序列人员平衡发展,推动人员交流规范化制度化运行。
一是明确任职交流定级规则。着力破解员额法官交流中的职级转化、待遇落实难题,根据中央“交流转任的三高、四高法官可确定为一级至四级调研员”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在《交流办法》中对不同任职年限的三高、四高法官所对应的职级按照三档细分,切实消除员额法官思想顾虑,吃下交流任职“定心丸”。
二是坚持“双向对等”原则。在跨类别人员交流中既注重全力保障审判执行中心工作,又注重统筹谋划综合部门工作发展。《交流办法》在计算交流人员任职年限时,坚持“双向对等”原则,兼顾不同序列人员平衡发展,避免出现单向让利、待遇失衡现象。
三是确立“累加计算”基本方法。《交流办法》明确,法官交流至综合部门,以及重新返回到办案岗位入额,不同岗位的任职年限可累加计算;法官助理交流至综合部门,原相应层次的法官助理任职年限与交流后职级任职年限可累加计算。例如,四级高级法官交流至综合部门可比照确定为四级调研员,在四级调研员晋升三级调研员时,原四级高级法官任职年限与四级调研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交流回审判部门重新入额后,首次晋升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时,员额法官在综合部门任职年限视为法官工作年限,法官等级与相应公务员职级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四是建立“短期双向借用”交流机制。《交流办法》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法官“调办事”制度,建立“短期双向借用”交流制度,鼓励法官、法官助理在保留现有身份情况下短期借用至综合部门,不改变所属部门和人员身份,适当降低办案考核要求,增进工作了解,提高业务部门干警综合能力水平,为优秀年轻干部补齐短板提供锻炼平台。今年以来,该院依据《交流办法》开展短期双向借用,安排多名法官助理至综合部门工作,帮助年轻干部提高综合能力素质。
三、确立交流入额条件,拓宽司法行政人员职业发展渠道
有效破解综合人员交流至业务部门入额难、法官交流退额后重新入额难等问题,明确交流入额三条路径。
一是创新建立结对辅助办案制度。综合部门人员到审判执行部门结对辅助办案的,当年度辅助办案数达到结对部门员额法官办案基数15%以上的,可累计计入法官助理岗位工作年限,有效帮助综合部门人员拓宽职业发展空间。实施以来,综合部门人员结对辅助办案意愿强烈,多名到审判执行部门结对辅助办案的年轻干部成功遴选入额。
二是明确重新入额规则。将曾具有员额法官身份的综合部门人员回到办案岗位的入额条件,明确为退出员额5年内回到办案岗位的,由本院党组确认入额,纳入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超过5年的,需回到办案岗位参与办案满1年,考评合格后按前述程序办理入额手续。
三是明确综合部门正副职入额规则。规定综合部门正、副职交流至审判业务部门任庭长、副庭长,或者综合部门人员提任为庭长、副庭长的,应当具备《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任职条件,并按遴选规定和程序,参加入额遴选。
来源:律动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