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对方伪造证据怎么办,怎么告对方虚假陈述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9 15:07:32

打官司对方伪造证据怎么办,怎么告对方虚假陈述(1)

十余天前,有律师朋友向我咨询一个事情:

他代理了一件建设工程案子,起诉到法院后,被告提供了一些书证证明其已支付工程款几百万元。不过,这些书证应该是被告伪造的。那么,被告伪造证据是否涉嫌犯罪?

我的第一反应是想到“虚假诉讼罪”。

经查阅《刑法》,第三百零七第之一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第二条对虚假诉讼是这样定义的,“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从上述规定可知,能提起民事诉讼的是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只是应诉,不是提起诉讼的一方。故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不会构成虚假诉讼罪。

当然,如果被告提出反诉,则其作为反诉的原告,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我又想到是不是涉嫌妨害作证罪

一看《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内容是“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只是伪造了书证,并没有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故也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再看《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的内容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显然不是针对当事人(被告)的,而是针对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比如代理人。故本案被告不可能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那么,难道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伪造证据就不构成犯罪吗?

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看,似乎与民事案件中的原告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差不多。

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第七条“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我得到了线索。因为这一条包括了民事案件中的被告

于是,我又去查阅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该条规定的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那么,如果本案被告伪造的书证中,没有涉及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也没有伪造公司印章的话,则其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

既然法律没有将这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那么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本案中被告伪造书证的行为就不会涉嫌犯罪。

总之,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伪造证据不一定涉嫌犯罪,需要看具体是什么证据,以及如何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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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对方伪造证据怎么办,怎么告对方虚假陈述(2)

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从业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监事会监事,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湖南省和长沙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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