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币的现状,关于原子币的最新消息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9 23:54:57

仔细阅读原子币的奖励制度,再套入*的定义仔细品品: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原子币用户),通过对被发展人员(原子币用户)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原子币用户)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原子币用户)以交纳一定费用(购买1.9元的优惠券)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原子币用于购物,不是就人民币的对手方吗?有没有扰乱经济?),影响社会稳定(750多万人参与,“升值上万倍”诱导了多少人借贷投入?影不影响稳定?)的行为。

那么,原子币的头目组织者,算不算组织领导*呢?

五、
原子币有没有
涉嫌组织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触犯组织领导*罪。

结合上一条分析和《刑法》,原子币有没有以“终结美元霸权”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有没有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有没有设立奖励制度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属不属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呢?

六、
原子币有没有
涉嫌非法集资?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原子币的现状,关于原子币的最新消息(13)

原子币早期面向“广大支持者”,开通捐助通道,以“捐助再送等价原子币”为名筹集资金,有没有经过有关部门依法许可?

组织者有没有通过微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组织者有没有声称“将升值上万倍”、“升值上万倍都不稀奇”?算不算承诺?“广大支持者”算不算社会公众?(还没算涉嫌变相出售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发行的原子币)

七、
原子币有没有违反
《出版管理条例》?

组织者曾在微博上公开宣传签名发售某影响力杂志,售价188元一本,经向国家出版署网站查询,未查到该刊物合法出版的信息,这刊物这算不算《出版管理条例》明确的非法出版物,组织者算不算出售非法出版物?

原子币的现状,关于原子币的最新消息(14)

八、
原子币有没有
涉嫌非法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组织者的说法和各种宣传,原子币名义上是开曼离岛公司发行和运营,它在中国境内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组织者在中国境内组织、宣传、运作、炒作原子币、以“免费”赠送原子币活动诱导购物(还有可能涉嫌变相出售虚拟货币),算不算非法经营?有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原子币的现状,关于原子币的最新消息(15)

组织者在中国境内成立“原子币中国运营中心”,有没有合法手续?哪个部门批准原子链中心成立和运营了?如果没有,算不算非法运营?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注销期间属于无照状态,不能继续经营或者交易,否则,就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原子币关联公司在决议注销公示期间,以其公司认证的直播账号依然在直播间直播带货,这算不算非法经营或无照经营呢?

九、
原子币有没有违反
《关于防范虚拟货币
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

(一)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规定: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并明确规定: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原子币组织者宣称“365行,行行使用原子币”并提供技术支持,还宣传为国与国之间往来支付的加密货币,组织实施购买商品“赠送原子币”活动,属不属于《公告》禁止的“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算不算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有没有违反该公告?

(二)《公告》还明确指出: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近乎零成本发行的原子币有价值支撑吗?原子币的价格是不是一直是人为操纵?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但组织者对该公告的风险提示于不顾,鼓励并为原子币交易提供支持,算不算诱导用户违法?

十、
原子币有没有违反
《关于进一步防范“虚拟货币”
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2019年12月27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 要求开展相关活动的在京机构及人员:不得宣传推广有关虚拟货币项目或平台,不得开展虚拟货币业务销售或交易,不得向投资者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或变相交易业务,不得从事或代理从事境内外虚拟货币发行交易活动,辖内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任何虚拟货币交易买卖提供服务。

该提示要求在京机构及人员:不得宣传推广有关虚拟货币项目或平台,不得开展虚拟货币业务销售或交易,不得向投资者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或变相交易业务,不得从事或代理从事境内外虚拟货币发行交易活动。而作为总部在北京的原子币项目,是不是一直在从事虚拟货币的宣传?是不是从事或代理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是不是在为原子币交易提供服务?有没有违反该《提示》?

十一、
原子币有没有违反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
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2021年9月24日,央行、最高法等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1、该《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365行行行使用原子币"“国与国之间往来支付的加密货币”算不算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该《通知》规定明确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原子币组织者有没有“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有没有“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有没有违反该规定?

3、该《通知》规定: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原子币是不是开曼公司发行和运营的?属不属于“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原子币组织者有没有为所谓的境外“虚拟货币”提供宣传、支付、技术支持?

十二、
原子币有没有违反
《社会组织管理条例》?

《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原子币组织者成立“国际自由货币组织”(IMFO),有旗帜、有徽标、还组建有管理委员会,设立总干事,设严格的加入条件,加入还要宣誓并组织开展系列活动,此国际组织在国内开展活动,有向相关部门登记过吗?有没有违反《社会组织管理条例》?

十三、
原子币有没有违反
《广告法》?

《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已经因为虚假宣传被处罚了,这就不用多说了。

后记

写到最后,再回到文章开头,突然纳闷起来:如果免费送币是合法的,那么让该头目震怒的两张图,问题出自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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