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必然涉及规划设计条件的修改,下边我们进一步了解一下规划设计条件的变更:
规划条件作为用地规划许可的核心内容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建设项目开发强度等多项规划指标, 一般情况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 必须由相关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按程序办理。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Tips:符合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条件变更的基本前提。
①对于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根据规定须上报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的,经上报批准后方可变更规划条件。
②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如果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如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这种变更确实是必要的, 就应当先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首先依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进行修改, 这是变更规划条件必须遵循的原则。
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的流程和程序: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进行公示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土地主管部门依据新的规划条件与建设单位重新签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依法依规须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手续的( 如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 , 应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差额的应足额补交。
规划条件变更符合行政许可法对一般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不予或准予规划条件变更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十日,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根据地方规定须上报市政府或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的, 其时间一般不计入时限。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刚才我们一起了解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和规划设计条件的变更的流程和内容以及注意事项,下边我们再了解一下可以变更的指标都有哪些(本次只列举一些我们经常涉及到的指标),为我们后期的工作提供指导:

以上涉及规定性内容的指标是可以做修改的,但是每一个指标的修改都要按照规定变更流程走一遍。
以上就是关于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化率变更的流程和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学习和工作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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