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2日泰州市高港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顾萍同志因工作需要,本人请求辞去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泰州市高港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顾萍同志辞去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的请求,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2016年7月22日泰州市高港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顾萍同志因工作需要,本人请求辞去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泰州市高港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顾萍同志辞去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的请求,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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