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刷单被骗商家有责任吗,淘宝刷单被骗商家跑了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30 21:17:02

之前一篇文章我们说到,网络刷单可能涉及到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因其具体情形不同,法律也做出了不同的评价,今天我们来梳理几则民事案例,在民事责任方面,不同的法院还是做了不同的处理,有些也是很有意思,作上下篇,分享给大家。

0822,周日下午,在裁判文书网输入,网络刷单、无效、案由: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2021年有三份判例,其中两份是都安吉县法院,2020年有十个案例,做了筛选。其中大多是起诉要求返还支付的刷单款。

淘宝刷单被骗商家有责任吗,淘宝刷单被骗商家跑了(1)

一、合同无效,返还支付的刷单款

安吉县法院的两个案例,(2021)浙0523民初1055号、(2021)浙0523民初2424号,案由是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这两个是今年上半年的判例。

1055号案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王健与概帮公司签订的网络购物合同无效;2.概帮公司和叶斌共同返还王健合同价款318355元;

【事实与理由】:案外人商庆良向王健推介了淘宝网刷单业务,在其指定的淘宝网商铺下单便可获得相应报酬且事后返还货款。王健遂按照指示在概帮公司开设的天猫店铺“to旗舰店”下单订购商品12笔,共计向概帮公司支付货款327855元,概帮公司并未实际交付货物。然而,王健事后要求结算报酬时,概帮公司拒绝支付报酬和返还货款。经王健催讨,叶斌向王健出具借条一份,其表示愿意偿还包括本案所涉货款在内的货款共计454045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货款318355元。

【法院认为】:王健在概帮公司通过购买货物、补邮资的方式增加特定店铺的点击率和银行流水,实际上不存在真实的商品买卖关系,属于网络“刷单”行为。王健与概帮公司之间达成的由“刷客”拍下商品,卖家支付其一定报酬的协议,系以买卖合同为表象,掩盖双方企图虚增淘宝店铺销售量、好评率及资金往来频密度达到误导、欺诈消费者或其他第三方的真实意思,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应属无效。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概帮公司收到的王健支付的合同价款318355元应予返还。

【律师解读】本案之所以如此处理,大概是这几点:

1.原告在别人安排下付钱了,但没有报酬、没有收到钱款和货物,都是自己的钱款,且转化为借款了。原告虽然表面上是受害者,但其对此事是明知的,主观上是非善意的。

2.虽然法院对此类刷单定性是违法,无效。且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又出具了借条,给无效后的处理下了台阶,双方达成了新的合意。

3.本案法院定的案由是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非民间借贷,是很具体的一个案由,属于合同纠纷中买卖合同纠纷项下的一个案由。

淘宝刷单被骗商家有责任吗,淘宝刷单被骗商家跑了(2)

二、不保护,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这是贵州省贵阳市中院2020年12月做出的二审裁定,(2020)黔01民终9249号。案由是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谢德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解除《电商代运营合作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刷单款105,861.7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院认定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9年3月2日,原告谢德霞与被告回手掏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方(谢德霞)指定乙方(贵州回手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good name)为阿里平台的仁怀市五马镇老令酒直营店(网店)电商代运营合作商,委托乙方帮助甲方在网络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合同签订后,原告为增加其网络店铺的交易量,委托被告的总经理张亿南、员工刘念为其网络店铺刷单,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张亿南、刘念共计支付了刷单款项105876.6元。刘念确系被告公司的员工。原告转给公司的款项除了制作图片部分外,其他的都没用于运营。

【一审法院认为】

1.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返还的刷单款,系原告为了增加其网络店铺的交易量,委托被告进行网上虚假交易所产生,该行为的实施不仅对网络运销环境造成了危害,同时也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属于民法总则规定的通谋虚伪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原告因该非法目的而投入的款项,依法不予保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谢德霞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系上诉人为了提高其网店交易量,委托被上诉人进行网上虚假交易、提高网店交易量并向被上诉人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对国家市场秩序和网络运销环境的危害,不但违背公序良俗,且明显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民法调整法律关系的范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条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之规定,案涉款项给付原因不合法,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谢德霞的起诉。

【律师解读】

第一个案例的结果大多法院都这样处理,合同无效,但可以返还,这是常态处理。但本案这个处理结果是少有的。

1.对于该案的处理,一审法院也认为无效,但强调该刷单目的非法,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基于该目的投入的款项,也当然不受法律保护,继而从实体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直接锁死。

2.二审法院的处理,更是绝,审理下来,认为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裁定驳回起诉,连你的起诉权利都么有了。也许,他认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但已到了二审,又无法吃准,所以从民事方面裁定驳回。

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案例及处理,你们什么意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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