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给女儿钱天经地义
但是未经再婚妻子的同意
私自给与前妻所生的女儿转两万块钱
再婚妻子能不能以
“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要求返还?
被告男子和前妻于1995年登记结婚
2012年在法院调解离婚
法院判双方的女儿由前妻抚养
男方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
2019年1月21日
原告(现任妻子)与被告男子登记结婚
2019年5月7日
现任妻子与男子达成书面协议
协议约定:
男子支付与前妻所生女儿在校期间的生活费每月1000元整,大学毕业终止所有费用。
支付生活费由现任妻子按时银行转账,每月20日支付。前妻女儿不得私下找男子以各种理由索要经费,一经发现,从生活费里扣除。如学习需要,查明属实直接交付收款单位,必须收回收据。
前妻女儿不得与男子有任何通讯往来。现任妻子每月打印男子电话清单、单位电话记录。如发现有前妻女儿的电话,有权取消一切费用。就此夫妻达成一致。
结果
2019.1.21至2019.10.10期间
被告男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
支付前妻女儿
累计20978.59元
此记录被现任妻子发现
以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
要求返还!
网上出现两种声音
有人替现任妻子抱不平:
有的替丈夫和女儿抱不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