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
10月29日发布
主要内容如下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镇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对润州路东西两侧地块棚户区改造(润州路东太平圩)范围内的房屋作出了《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镇润政〔2018〕82号),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房屋征收部门: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房屋征收和拆迁安置中心。
房屋征收范围:
东至太平路、南至运粮河、西至润州路、北至长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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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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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政策 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政策:
《镇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镇政规发〔2011〕6号)等。
征收补偿方式:
经初步调查,拟征收范围内需征收的房屋合法用途均为非住宅房屋,对非住宅房屋一般实行货币补偿。
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个月。
有关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附属物以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具体由该项目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协商标准
(1)商业用房,每月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金额(不含装修附属物等费用)的0.5%计算。
(2)办公、生产、仓储等用房,每月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金额(不含装修附属物等费用)的1%计算。
3.搬迁补偿
(1)办公及其它:10元/平方米·次;
(2)仓储:20元/平方米·次;
(3)商业营业:30元/平方米·次;
(4)工业生产:40元/平方米·次。
根据实际情况,最多可给予两次。
工业生产房屋涉及重型机械搬迁的,可协商确定或由专业单位评估确定搬迁补偿费。
4.移位费、初装(安装)费参考标准
(1)有线电话、宽带网络、三相电、管道燃气、有线电视,移位费或初装(安装)费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及现行价格标准办理;
(2)分体式空调移位费300元/台,抽油烟机移位费150元/台,燃气热水器移位费300元/套,太阳能热水器移位费500元/套(均含管线)。
移位费、初装(安装)费参考标准
(五)搬迁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奖励办法: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的,每户奖励1万元,另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00元。奖励费总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
被征收房屋以一个产权证为1户;面积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经认定给予补偿安置的未经登记建筑)。
被征收人如对《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镇润政〔2018〕82号)不服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镇江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