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暴力催债行为定性,软暴力催债立案标准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31 23:0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该法规定了“软暴力”手段的认定,明确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今天,我们结合一起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讲一讲有组织犯罪中“软暴力”的具体表现。

软暴力催债行为定性,软暴力催债立案标准(1)

    2014年初,张某峰与他人共同出资从事高利放贷活动,并插手民间借贷纠纷,吸纳、招募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采用了辱骂、恐吓、跟踪、滋扰、非法侵入住宅等手段,为他人非法讨账,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进行暴力讨债违法犯罪活动时,充斥着“软暴力”情形。

    具体情形

    半夜敲门、小喇叭吆喝

    2014年3月,被告人张某峰为帮张某修讨要欠款45万元,指使被告人王某强、袁某、王某杰到被害人梁某家采取恐吓、辱骂、半夜敲门、小喇叭吆喝、滋扰等方式对被害人梁某及其家人施加压力,持续大约一周。后被害人召集亲友欲将王某强等人驱逐出门,王某强向张某峰汇报后,张某峰又带多人到被害人梁某家中聚众造势,给被害人梁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扯白横幅、跟踪上班

    2014年7月31日至8月10日,被告人张某峰为替周某向被害人张某某讨要10万元借款,指使被告人张某伟带领被告人袁某、田某帅、王某强等人多次到张某某家,采取威胁、滋扰、拉扯白横幅等方式非法讨债,并跟踪张某某妻子李某某上班,严重影响张某某夫妇的工作、家庭生活,并对周边居民的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轮流监视、贴身跟随

    2014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峰为替周某向被害人陈某某讨要100万元借款,指使被告人张某伟带领被告人田某帅、袁某、张某涛、李某康、王某等人多次到陈某某家中,采用威胁、滋扰方式要账。为不影响家庭生活,陈某某无奈到济源市天坛路某快捷酒店住宿。张某伟遂安排田某帅、袁某、张某涛、李某康、王某在陈某某隔壁房间住下,轮流监视、滋扰陈某某长达三天。住宿期间,陈某某一旦外出,上述人员就贴身跟随,致使陈某某不敢离开酒店。

    白吃白住 限制自由

    2014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峰为替周某向被害人段某某讨要欠款,指使被告人张某伟带领被告人田某帅、袁某、张某涛、李某康、王某到段某某家吃住近20天。上述人员将房子弄脏弄乱、用小喇叭吆喝还账、限制段某某行动自由等方式对段某某进行滋扰、威胁,逼迫段某某还账。期间,由张某峰委派张某伟为要账人员提供经费、吃喝物品等。

    判决结果

    首犯张某峰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 100 000元。集团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

    人民群众的安宁生活依法受法律保护,产生纠纷应当依法维权。

    有组织的通过滋扰、纠缠、跟踪、哄闹、聚众造势、挂扯横幅等手段表达诉求、解决纠纷,不仅影响他人生活,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为法律所不容,严重的还涉嫌犯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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