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高血压门诊报销,高血压特定门诊报销标准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1 00:15:25

近日,根据国家、省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制度的文件精神,九江市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九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通过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保制度,调整职工基本医保基金结构,解决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增加职工基本医保门诊报销可及性。

《实施意见》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参保人员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600元以上的部分,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级别纳入报销,报销比例为一级及以下60%、二级55%、三级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800元。享受职工基本医保退休待遇的参保人员,支付比例提高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000元。《实施意见》适用于所有参加九江市职工医保的在职和退休人员。

与此同时,《实施意见》规定,降低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计入:(1)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2)灵活就业人员计入办法,灵活就业人员(在职)个人账户计入水平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3)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实施改革当年全省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降低划入标准后,个人账户减少划入的部分,增加至统筹基金,用于门诊统筹报销费用支出。

那么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如何结算?参保人员应凭电子医保凭证(或医保卡)就医购药,在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医药费用,其中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药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结算。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先试行据实结算一年。试行一年后,由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统筹基金运行情况调整完善结算办法。

据了解,我国职工医保从1998年开始正式建立,实行的是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统筹基金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个人账户保障门诊小病和药品的费用支出”。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账户的局限性也逐步凸显,健康人群和非健康人群的个人账户积累差距很大,有病的不够用,没病的不能用,个人账户沉淀结余庞大,改革势在必行。

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吹响了改革的号角,改革的核心就是从原来门诊医疗费用的个人积累式保障模式向基金共济式保障模式的转变。(徐琛 九江日报全媒记者 周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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