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李夕刚是一个孤寡老人,在他遭遇车祸不幸离世之后,到底谁有资格来向肇事方索赔呢?
A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死者的近亲属可以提出赔偿。实践中,考虑到死亡赔偿金类似于遗产,所以借鉴继承的规则,首先是由配偶、父母、子女,这三类第一顺位的赔偿权利人来主张。如果这三类人不存在的话,可以由其他的近亲属,包括本案中的兄弟姐妹,或者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都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在实践中,法官往往是考虑权利人和死者之间的关系亲疏远近、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以及与死者的生活紧密程度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通常都是平均分配,但是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调整。
Q2:李夕祥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他分到的这笔赔偿款,谁来帮他监管呢?
A2:李夕祥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法律上要对他进行一个保护,这就是我们法律上的监护人制度。所以他的监护人有权取得这笔财产,且主要是保管、保护这笔财产,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个人的利益,才可以处分这笔财产,比如说他需要治病,要取出这笔钱。
Q3:李夕祥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哥哥和妹妹都健在的情况下,村里有没有权力为他指定监护人呢?
A3:按照《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监护人可以是配偶、父母、子女,或者是其他的近亲属,就像本案中李夕祥他的兄弟姐妹。如果这几个兄弟姐妹就监护问题达成协议的话,这时候村委会是没有必要介入的。如果当事人就谁来做这个监护人发生了争议,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以及人民法院都可以指定。
Q4:李夕祥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为他指定监护人,需要听他本人的意见吗?
A4: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指定监护人的时候,应当遵循的原则就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还要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第一就是被监护人要有一定的判断能力,能对于监护这件事做出自己的判断。第二个方面,他的意愿应该是他真实的意愿。本案中,李夕祥因为李夕勇子女的一些不当行为,导致他无法接受李夕勇继续担任他的监护人,也使得李夕勇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李夕祥他也明确地表示,自己希望他的妹妹李夕梅作为自己的监护人,而拒绝李夕勇担任自己的监护人。从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角度出发,也应该重新指定李夕梅担任监护人。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80万的赔偿款》《本是同根生》
记者 | 刘文臣 郭震宇
来源: 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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