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男子盗窃2部手机认罪认罚被判8个月,上诉后被加4个月刑期。很多人纳闷刑事被告人上诉不加刑原则怎么失效了?任丘市刘某某不务正业,时常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行政拘留多次。2021年2月24日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几个月。刑满释放没多久,6月8日和6月20日在当地某商场盗窃2部手机,鉴定价值1900元。被抓获后,积极认罪认罚,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刘某某不服上诉,检察院抗诉,沧州中院二审增加刑期4个月。检察院抗诉后上诉不加刑原则就不适用了。
这里有几个点很多网民想不明白,一,盗窃罪标准,怎么1900元就判刑了?二,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都签了,应该从轻处罚呀?三,上诉不加刑原则,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人权利。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里边的法律关键点还挺多的。
盗窃罪的犯罪标准其实有两个方面,一是以犯罪嫌疑人盗窃财物的金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二是以犯罪嫌疑人盗窃的次数,盗窃的对象,盗窃的场所,方式手段等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就盗窃罪的犯罪金额来说,不同地区数额略有差异,实际中比如经济发达地区5000元作为盗窃罪起点。而经济落后地区1000元作为盗窃罪地点的都有。不以盗窃财物多少定罪的情形主要有:多次盗窃,2年内盗窃3次就算多次盗窃;入室盗窃,就是偷偷潜入住户家里盗窃财物的情形;携带凶器盗窃的,携带凶器威胁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必须受到惩罚;在公共交通上盗窃,火车上公交车上,飞机或者轮船上盗窃等情形;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处罚多次,主要是指超过2年以上,多次盗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上述任丘市刘某某,就是因为多次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因为盗窃财物数额不大,第一次判刑期限也就几个月。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属于有犯罪前科,再次盗窃2次2部手机,这属于累犯。什么是累犯?累犯就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员,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刘某某也是经过监狱改造学习过的,掌握一点法律常识。之所以提起上诉是因为,在看守所了解到,刑期较短的服刑人员不用转移到监狱执行,就在看守所服刑,比如法院宣判后,刑期不到6个月的,就不用向监狱移交执行了。而看守所是没有劳动场所的,这样在看守所不用劳动,很快就出狱了。刘某某上诉的目的就是拖延一审判决生效时间,这样就可以在监狱服刑。
由于刘某某再犯盗窃罪被抓,在检察院阶段签了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检察院根据刘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情况,才提出了建议量刑8个月,罚金2000元的公诉意见,法院因此从轻判刑8个月。也就是说,没有刘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悔过签字情节,检察院是不可能建议刑期8个月的。虽然刘某某盗窃2部手机价值才1900元,但是,属于累犯,应当加重处罚的。
国家建立刑事犯罪“认罪认罚制度”主要是希望加速一般刑事案件的处理速度,减少刑讯逼供,也给那些真心悔改的犯罪人员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实际上是早些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口号在现阶段的发展完善。
认罪认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应用,也出现了一些尴尬的情况。有些轻微违法,或者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但不构成犯罪的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出于恐惧心理,口头上什么都认,但是,证据环节却有些对不上。这个时候就比较尴尬了,证据不足,被告认罪认罚了,律师该怎么辩护?法院该怎么判?类似于刘某某的累犯,为了能够少判刑,很积极认罪认罚,但是,一旦检察院量刑建议或者法院最终判处的刑期比期望的高,就翻供或者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获得量刑从宽后,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违背承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无正当理由引起二审程序,消耗国家司法资源,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抗诉。一审判决量刑适当、自愿性保障充分,因为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导致量刑不当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有利于促使被告人遵守协商承诺,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康稳定运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时,应当建议法院取消基于认罪认罚给予被告人的从宽量刑,但不能因被告人反悔行为对其加重处罚。
对于认罪认罚,前具结悔过书后,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多数情况都会引发检察院撤销从轻处罚建议,重新提出加重处罚量刑建议。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来说,没有足够的证据和事实支持,不要轻易翻供改变认罪认罚。当然,那些不构成犯罪的嫌疑人,不能草率地认罪认罚,律师介入发现证据不足,很难辩护了。刘某某想投机拖延服刑时间上诉,却引来检察院抗诉,上诉不加刑,遇到检察院抗诉时就失效了。最终,检察院抗诉增加了刘某某4个月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