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无房产的子女父母有权居住吗,儿子名下的房子父母有居住权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1 11:24:35

名下无房产的子女父母有权居住吗,儿子名下的房子父母有居住权吗(1)

农村宅基地

有一句俗话说得好,中国人讲究“落叶归根”,但是“落叶归根”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基础,

拥有农村宅基地!

在法律的条文里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集体土地

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那么作为农村村民的一项重要福利,

我们可以进行转卖和无条件继承吗?

我们来通过一则法院判的案例来详细进行分析的:

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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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订立

李某与谢某为结发夫妻,并在2015年,二人共同立下遗嘱,在遗嘱中确认其所在村里的宅基地及地上附属房屋,全归幺女小张所有,并通过第三方进行监督鉴定。

在2020年初,男方李某因病去世, 相继女方谢某2021年去世。在二老去世后,就房屋继承问题两姐妹闹出纠纷,其哥哥李某斌和姐姐李某丽诉至法院,认为小张为非农户籍,没有权利继承农村宅基地,故遗嘱应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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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判决

通过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斌的父母生前已就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合理合法处分,其父母在世时,其妹妹也承担了赡养义务,并参与对房屋进行重新修建,所以其继承权利,并不存在户籍障碍影响继承。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遗嘱有效。

在法院判决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宅基地归属问题?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查阅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何限制?

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建设,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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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管理法

那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被继承,有没有条件限制?

一般情况分为两种,若宅基地上尚未建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基于“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那么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发生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因与特定社会身份相关,具有专属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当事人享有。但是,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该房屋属于村民所有,法律并未限制地上房屋的继承。2020年,自然资源部等多部门联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明确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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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出售

那么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出售给本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员?

随着城市化发展,很多村民进城居住生活,出现大部分农村房屋闲置,从而产生了出售闲置房屋,以获取相应财产利益的想法,但是,他们忽略了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出售给本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如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也是判定为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2018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以上是结合宅基地纠纷判决编辑而成,如有更多关于农村宅基地问题,可以一起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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