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暴雷的阴霾还在扩散,有的放血自救,有的干脆躺平,有的已经无力回天…… 现在买新房除了看地段、看价格,更重要的还要看房企的“健康程度”。
毕竟比起能不能买到高性价比、高倒挂的房子,未来两三年内能不能拿到房子才是最重要的事。
而对于购房者来说,最糟心的事莫过于,“房子拿不到,还背负着巨额贷款”。
对此,后台经常有团友问,如果买的房子烂尾了,能不能就不还按揭了?
还真可以! 2022年2月份嘉兴某法院的判决中就出现了一个代表性案件,最终判定由开发商承担烂尾房源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
案件的基本情况是:2014年,上海的X先生购买了嘉兴某楼盘的一套别墅,向银行按揭贷款392万元。X先生支付了首付款,也在还月供,后开发商因资金问题无法按时交付房屋,造成该楼盘烂尾。
2018年,开发商向法院提交*清算申请,经*管理人调查,涉案楼盘未竣工验收,不符合交付标准,随即书面通知X先生解除其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之后X先生因无法再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停止向银行支付月供。2020年,贷款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X先生继续支付剩余贷款。
法院一审依据《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中的“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或抵押人与售房人或其他第三方就该房产有关质量、价格、权属、条件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
判决X先生归还贷款。 不过X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情况出现了转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而案件中开发商因进入*清算程序而无法向X先生交付房屋,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X先生主张解除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依据充分,应予支持,故最终判决由开发商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
换句话说,就是二审法院认为,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因为开发商的原因而无效,那么购房者与银行签署的贷款合同也会被解除。
银行想要回欠款,应该是找开发商要回收受的购房贷款。 无独有偶,今年2月份陕西省宝鸡市某法院也发布了一个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