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条约》,包括《中英北京条约》、《中法北京条约》、《中俄北京条约》,是1860年大清于第二次英法联军后在北京分别与英国、法国、俄国各自签订的战败条约。咸丰皇帝委任钦差大臣恭亲王奕䜣作为谈判及签约代表。签约地点在北京礼部衙门,今天安门广场东南角。另外,1887年与葡萄牙签定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亦称《中葡北京条约》。北京条约使清朝增加对英法的赔款数额,增开商埠,并割让广东新安县(今香港界限街以南)的九龙司给英国。条约还承认1858年《瑷珲条约》有效,将原先规定为中俄“共管”的乌苏里江以东至海之地(包括库页岛以及不冻港海参崴在内)约40万平方公里归俄国所属,从此中国失去东北地区对日本海的出海口。
三份条约正本原存于中华民国外交部,现典藏于台北外双溪国立故宫博物院。
本条约系属天津条约之扩充合约。源自英国大使欲依天津条约第56款于女王批准后赴大清京师换约,但船只行驶至大沽炮台时受驻军所阻;致使英方强行叩关肇生冲突所致。
大清与英国于1860年10月24日签订条约,英方代表为额尔金伯爵。约文中英文共10页,条文主要内容如下:
- 大清割让广东新安县(今香港界限街以南)的九龙半岛(九龙司)给英国。
- 清朝增开天津为商埠。
- 增加中英《天津条约》的赔款至800万两。
- 允许西方传教士到中国租买土地及兴建教堂。
- 容许外国商人招聘汉人出洋工作,充当廉价劳工(苦力)。
1984年12月19日签订中英联合声明中并没有声明废除此条约,而是声明香港地区(即香港岛、九龙及新界)是中国领土,联合王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主权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2]。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9条,任何条约于其全体当事国就同一事项缔结后订条约,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视为业已终止:
- 自后订条约可见或另经确定当事国之意思为此一事项应以该条约为准;或
- 后订条约与前订条约之规定不合之程度使两者不可能同时适用。
大清与法国于1860年10月25日签订条约,法国代表为葛罗男爵。约文中法文共27页,条文主要内容如下:
- 清朝批准清法《天津条约》,赔款增为800万两
- 归还从前没收的天主教财产
- 中文条约第七款明定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及建造自便,但法文版无此条
- 清朝同意开放大连为商埠
大清与俄国于1860年11月14日签订条约,俄国代表为伊格那提耶夫伯爵。约文中俄文共43页。
在英法联军之役快将完结时,俄国声称自己之前对英国、法国调停战争有功,逼清廷签署这条约。当时咸丰皇帝出走热河,负责一切善后工作的奕䜣求和心切,就签署了中俄北京条约。条约承认1858年的《瑷珲条约》的有效性,并将原先规定为中俄“共管”的乌苏里江以东至海之地(包括库页岛以及不冻港海参崴在内)约40万平方公里归俄国所属,从此中国失去东北地区对日本海的出海口,并开放张家口、库伦、喀什噶尔为商埠。两项条约划定现代中国和俄罗斯的东部疆界。另外,条约中为中俄西段边界走向作出原则规定,成为后来《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的分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