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关税概述
概念
关税是由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以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特点
1.征收的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2.关税是单一环节的价外税(关税完税价格不包括关税,但增值税、消费税计税依据含关税)
3.有较强的涉外性
按征税对象
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按征税标准
从量税、从价税
此外各国常用的征税标准还有复合税、选择税、差价税、滑准税(滑动税)
按征税性质
普通关税、优惠关税、差别关税(分为加重关税、反补贴关税、反倾销关税、报复关税等)
按征税性质
普通关税、优惠关税、差别关税(分为加重关税、反补贴关税、反倾销关税、报复关税等)
第二节 纳税人及征税对象
纳税人
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携带人、邮运进境收件人、邮运出境寄件人或托运人等)
纳税人
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携带人、邮运进境收件人、邮运出境寄件人或托运人等)
第三节 税率的适用
一、进口关税税率
1.进口货物: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形式
2.进口税率是根据货物的不同原产地而确定的,对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3.最惠国税率和普通税率是减征关税的基准
二、出口关税税率
一栏比例税率
三、税率的适用(2018年调整)
1.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1)进出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2.已申报进境并且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且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2)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3)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4)可以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5)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3.纳税人补征或者退还进出口货物税款,应当按照上述1和2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
第四节 关税完税价格
一、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是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经调整确定的计征关税的价格。
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成交价格,有FOB、CFR、CIF三种。
FOB(含义为“船上交货价”或“离岸价格”)
CFR(含义为“成本加运费”或“离岸加运费价格”)
CIF(含义为“成本加运费、保险费”或“到岸价格”)
(一)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即从价计算进口关税都要以合理、完整的CIF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二)进口完税价格确定的其他方法(5种)
1.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2.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5.合理估价方法(补救方法)
二、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
(一)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1.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
(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①购货佣金: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
②经纪费: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计入完税价格。
③卖方佣金:支付给卖方代理人的佣金,实际也是购买货物的一项支出——计入完税价格。
(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2.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3.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支付的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且符合进口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
4.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二)不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1.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
2.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4.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5.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计期间费用不计成本)
四、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具体情况
完税价格的审查确定
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
以境外修理费、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注意:不含运保费)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
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暂时进境货物
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留购价格
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租金方式支付
海关审定的租金
留购的租赁货物
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
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
可以选择申请按照列明的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
五、进口货物相关费用的核定
一般方式进口
由买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费用
按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
无法确定
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的正常运输成本审查确定
“货价加运费”的3‰计算保险费=(货价 运费)×3‰
邮运进口
邮费
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
不另计运费
六、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出口关税;
2.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即出口货物的运保费最多算至离境口岸);
(二)出口货物海关估定方法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四项,多选):
1.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第五节 关税减免
(1)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三种类型。
(2)除法定减免税外的其他减免税均由国务院决定。
(3)入关后,我国减征关税以最惠国税率或普通税率为基准。
一、法定减免税
(一)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二)可以暂不缴纳关税的进出口货物(6个月内)(P320)。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二、特定减免税
(一)科教用品(直接用于)
(二)残疾人专用品(残疾人个人用或福利、康复单位进口)
(三)慈善捐赠物资
(四)加工贸易产品
(五)边境贸易进口物资
(六)保税区进出口货物
(七)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八)进口设备
(九)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十)特定地区的减免税政策
三、临时减免税
四、个人邮寄物品的减免税
自2010年9月1日起,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式
公式
从价税
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从量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复合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滑准税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第七节 关税征收管理
一、关税缴纳
申报时间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纳税期限
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关税的强制执行
征收关税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万分之五)×滞纳天数
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
强制征收
如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征收关税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万分之五)×滞纳天数
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
强制征收
如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三、关税退还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
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纳税人发现的
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4种情形)
4种情形: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4)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质或规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补征
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
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追征
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
关税追征期为进出口货物完税之日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并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