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税种:指那些在一国税制中经济影响最大,收入比重最高的税种,它是税制类型与税制结构的关键所在。
从不同税种的特点来看,能够成为主体税种的主要是商品课税和所得课税。因此,税制结构的选择就是以它们当中的哪个为主。由于商品课税是间接税,所得课税是直接税,所以,理论上一般表述为直接税与间接税的选择问题。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主要有单一主体结构和双主体结构两大类。发达国家一般选择直接税,而发展中国家大都选择间接税。上世纪末以来,各国的税制改革有趋同的迹象,发达国家的间接税比重有所提高,而发展中国家的直接税比重有所提高。
从理论上说,影响税制结构的主要因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一个国家的企业和居民个人的收入水平,从而也就影响政府税收来源的结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企业利润水平和居民个人收入水平就越高。这时,政府以直接税作为主体税种,就可以保证有充足的收入来源。相反,如果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以直接税作为主体税种,就难以满足政府支出的需要。因此,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大都选择直接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而在发展中国家,主体税种大多为间接税。即便是少数直接税比重较高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以公司所得税而不是个人所得税为主。
第二,税收征管能力。最优课税要求在选择主体税种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征税成本的高低。从理论上说,征税成本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税收征管能力与课税对象。在税种(从而课税对象)既定的前提下,政府征管能力或技术不同,征税成本就不同,这样就如同不同能力的人完成同一个任务费时不同一样;同样,在政府征管能力和技术既定的前提下,不同的主体税种,征税成本也不同。这是因为,一方面,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课税对象,征管机构需要掌握不同的信息,从而有不同的信息收集成本;另一方面,不同的课税对象,纳税人的逃税激励不同,从而要求不同的征管力度。
因此,主体税种的选择,既直接影响征税成本,又间接要求政府具有不同的征管能力。一般说来,直接税的征税成本高于间接税。这是因为,一方面,直接税所需要的信息量大;另一方面,由于它的税负难以转嫁,从而使纳税人的逃税动机更强。因此,直接税要求政府有更强的征管能力。这也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税制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三,税收政策目标。从税种功能的角度上说,不同的主体税种,其实现的主要政策目标不同。一般说来,直接税是特别是个人所得税主要影响的是收入分配,而间接税主要影响的是资源配置。因此,政府的政策目标不同,需要选择不同的主体税种。
发达国家由于其市场机制相对完善,能较好的配置资源,政府的主要任务是缓解收入分配矛盾;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其市场机制不够完善,政府还需要更多地弥补市场在资源配置领域的缺陷。这也是导致其税制结构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