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钱先生夫妻做家具生意,有一子今年10岁,今年初钱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儿子名下。后来,钱先生与朋友要投资新项目,就决定将这套房屋出售获得投资资金,于是与买方曲女士签订买卖合同,曲女士也向钱先生支付了80%的款项,余款等过户时一并支付。谁知在提交过户时,被房产登记中心告知钱先生无权出售该商品房。钱先生感到不可思议:房子是自己出钱购买的,只是登记在儿子名下,自己又是儿子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儿子处理事务。怎么成了无权出售呢?
律师点评:
我们都知道,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钱先生儿子10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买卖房屋这样重大的事,钱先生儿子是不能行使的。只能是由法定代理人(也就是钱先生夫妻)代理,但该房屋登记在钱先生儿子名下后,即为其子所有。
《民法典》关于监护人在第27条是这样规定的:“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时,在第35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回到本案中来看,钱先生作为儿子的监护人,除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是不能处分其财产的。哪些情形属于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呢?比如:给儿子缴纳学费、重大疾病需要治疗等等,因此,就不难理解钱先生欲出售儿子名下的房屋被拒绝的原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