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森马服饰”)起诉广州森马鞋业有限公司(下称“森马鞋业”),要求法院确认“森马鞋业”及线上线下店铺在除鞋类产品外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森马”“森馬”“Senma”标识构成对“森马服饰”的不正当竞争,赔偿430万元,并刊登公告,消除影响。

现在的情况是双方同时拥有“森马”注册商标,一个用于卖服饰,一个用于卖鞋子,在商标注册的国际分类都属于25类。商标注册讲究先来后到,这两家企业到底谁在先?
经商标查询可知,“森马Senma及图”组合商标于1995年4月7日申请,1997年1月14日核准注册。2013年,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成立于2009年1月7日的“森马鞋业”。

再经商标查询发现,“森马服饰”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5日,其“森马”商标于1997年3月10日申请,1998年4月28日核准注册。

可见,就商标注册时间而言,“森马服饰”晚于“森马鞋业”。此外,在2009年,“森马鞋业”以“森马”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企业名称。我们知道,如果企业将字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一旦核准,就获得了商标独占权,该企业对其注册商标即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